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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业香料: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2021-08-27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远期结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远期结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汇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
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的远期结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汇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结汇
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远期结汇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
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
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
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款项的谨慎预测,同时,
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远期结汇的额度、品种和时
间,以保障远期结汇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汇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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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汇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远期
结汇交易额度,控制远期结汇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必须经董
事会审批。
    2、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需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3、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
议标准时,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运
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公司财务部门是远期结汇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收集与汇率相关的资讯,
参与远期结汇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负责远期结汇业务资金筹集、业务
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2、营销部等相关部门,是远期结汇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收集与汇
率相关的资讯,参与远期结汇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监督工作;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财务部、营销部收集跟汇率相关的资讯,财务、外贸相关人员结合外汇汇率
的走势等影响汇率波动的因素进行研究和判断,根据交易金额权限交由公司管理
层或其授权人员、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由财务操作人员实施。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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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远期结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须审慎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远期结汇业务操作过程中,
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
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组织会议召集相关人员进
行分析,作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及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结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
负责人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
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通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远期结汇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
文件等原始档案由档案室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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