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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业香料: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7-16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华业香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已于会前
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文件,就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审慎分析后,我们认为:
    1、本次交易、交易方案、交易各方以及就本次交易所签署的相关协议等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方案具备可
操作性。
    2、本次《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预案及其摘要已
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相关风险。
    3、截至本董事会召开之日,安徽国元创投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持股 5%的股
东,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为标的公司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安徽国元创投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
为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交易对方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
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方。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程存照直接持有上市
公司的股权比例预计超过 5%,为公司潜在关联方。综上,交易对方安徽安元投资
基金有限公司、程存照为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全体股东
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徐国盛:


   汪和俊:


   姚运金:




                                                    2022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