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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铜牛信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20-09-0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二〇二〇年八月
                                 声     明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牛信息”、“公司”或“发
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保荐机构”)接受铜牛信息的委托,担任其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
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
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相关用语具有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中相同的含义。




                                   3-1-2-1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 3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 4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的关系 .......................................................................... 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推荐意见 ............................................................. 9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决策程序 .............................................................................................................. 9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查证过程和
 事实依据 .................................................................................................................... 10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3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 15
 六、保荐机构关于落实《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情况 ................................................................................ 15
 七、关于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 16
 八、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意见 ........................................................ 17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 17




                                                             3-1-2-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一)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银河证券指定刘锦全、马锋两人作为铜牛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刘锦全,总监,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主要担任了粤桂股份重组上市的
财务顾问主办人、大禹节水非公开发行的协办人,参与了农业银行 A 股 IPO、中
国神华 A 股 IPO、平煤股份 IPO、新钢股份可转债、中信国安可分离债、京粮控
股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刘锦全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马锋,总监,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主要参与或负责了四川成渝 A 股
IPO、伯特利 IPO、中信建投 A 股 IPO、山煤国际非公开发行、中文传媒非公开
发行、广晟有色非公开发行、金鸿控股非公开发行、大禹节水非公开发行、中信
建投 A 股非公开发行等融资项目,以及四川九洲重大资产重组、山西焦化重大
资产重组、居然之家借壳等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马锋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
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银河证券指定何森作为铜牛信息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何森,总监,经济学硕士。具备 7 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参与广晟有
色非公开发行、国元证券公司债、天海投资公司债、奥瑞金公司债、伯特利新三
板挂牌及 IPO 等项目。




                                 3-1-2-3
  (三)其他项目成员姓名

    王海明、刘翼、张瑜、程坤、郝丽、李天然。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272.015 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立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21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0 年 12 月 29 日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 31 号铜牛信息大厦

    联系电话:010-52186999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销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
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租赁计算机、通讯设
备;出租办公用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
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经营电信业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的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保荐机构银河证券的做市专用账户持有发行人
1.62%的股份,银河证券控制的粤科基金持有发行人 3.14%的股份,合计持有发
行人 4.76%的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因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3-1-2-4
股份而影响银河证券独立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铜牛信息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银河证券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
拥有铜牛信息权益、在铜牛信息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不存在银河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关联方与铜牛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
情况。

  (五)关于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其他关联关系的说明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保荐机构还核查了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经核
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
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
产生影响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银河证券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银河证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制度,对项目的内
部控制实行投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投行质控总部、内核部三道防线制度。

    项目拟申报内核时,业务团队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协办

                                3-1-2-5
人负责对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和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评估项目存在的风险,对
项目质量和项目材料制作质量进行审核。

    投行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审核通过后,项目组向投行质控总部申请内核,提交
项目内核申请表、承诺函、全套申请文件、全套工作底稿等内核材料。

    投行质控总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后,安排质控专员进行审核及尽职调查阶段
工作底稿的验收。质控专员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进行书
面回复并更新申请文件。投行质控总部可根据项目组回复情况再次出具审核意
见。投行质控总部认为项目资料符合提交内核审核条件的,由质控专员安排问核
程序、出具明确验收意见并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等。投行质控总部可安排现场
核查。

    内核部收到内核会议申请材料后,安排内核专员对申请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
核,并在收到申请后的 2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项目经内核部受理后,
内核专员经请示内核负责人同意后,提名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名单,并安排
召开内核会议审核。内核会议需 7 名(含)以上内核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原则上
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内核部、研究院、财务管理部均至少 1 名内核委员参
与审核并表决,且来自保荐机构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内核部、投行质控总
部的参会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与审核委员总人数的 1/3。

    内核部于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全套内核申请材料发送至各参
会委员,并通知投行质控总部和项目组。特殊情况下,经内核负责人同意,可不
受上述时间限制,但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内核委员于内核会议召开前 1-2 个工作日向内核部反馈工作底稿,内核专员
汇总整理形成内核意见反馈投行质控总部和项目组。

    内核会议由内核负责人主持。内核委员对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审核意
见,并对是否同意项目申报进行表决。内核会议反馈内核意见的,项目组应将内
核意见书面答复及相关申报材料修订稿提交投行质控总部审核,经投行质控总部
审核通过后,由内核部发送至参会内核委员审阅,内核委员可根据项目组回复情
况再次出具审核意见。



                                 3-1-2-6
    内核会议表决通过的项目,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后形成正式申报文件,
履行保荐机构内部审批程序后,正式对外报出。

  (二)银河证券关于铜牛信息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内核意见

    2019 年 12 月 4 日,银河证券召开了铜牛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申请文件的内核会议,并形成内核委员会意见。内核会议审核结果为:通过。




                                 3-1-2-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
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它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8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推荐意见

    作为铜牛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银河证券根据
《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
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委员
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后,认为
铜牛信息具备了《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拓展公
司业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
进发行人持续发展。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保荐机构同意保荐铜牛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24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
次证券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在授
权范围内,根据政策变化对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做出的本次发行上市
方案的相关事项予以调整。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与本次证券发行有关的议案。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3-1-2-9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查

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一)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设立及变更
登记文件、股本变动涉及的增资协议、股权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资产
权属证明、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
相关会议文件资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
书工作制度、总裁工作细则等文件,向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
谈,并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和评估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核查结论如
下:

    1、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铜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持续经营超过三年。
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终止的情形。

    2、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构成符合相关规定,董事


                                3-1-2-10
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
会,并且制定了四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等规章制度,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
偿权等股东权利。

    3、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资格,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经审核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其他相关
财务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构成变动、主要业务指标变化、
财务指标和比率变化,与同期相关行业、市场和可比公司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
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购销合同、应收应付款项相关资料、存货及构成情况、固定
资产及构成情况、长期待摊费用及构成情况、在建工程及构成情况、主要银行借
款资料、主要税种纳税资料以及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资料,就发行人财务会计问
题,本机构与发行人财务人员和审计师进行密切沟通,并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等,
核查结论如下:

    1、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
关会计制度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致同会计师对公司最近 3 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
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致同会计师对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

  (三)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股本变动
涉及的增资协议、股权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资产权属证明、相关董事


                                3-1-2-11
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发起人和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发
行人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相关合
同、主要关联方的工商档案等资料,对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访谈,向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东发放了调查问卷,查阅并分析了行业研
究资料和统计资料、咨询了行业分析师和行业专家意见,并于发行人审计师、律
师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
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最近两年,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管理团队稳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
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的
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四)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和相关政府
部门出具的证明,并走访了发行人所在地工商、社保、税务、科委等政府部门,
法院、仲裁院等司法机关,发行人主营业务行业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
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取得了公安机关开具的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独立董事、高管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书面说明;对
前述相关主体通过网络公开检索,查证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重大处罚或司法
判决的被执行方,查证是否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等情形。核查结论如下:


                                3-1-2-12
    1、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 IDC 及增值服务、IDC 及云平台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和其他互联网综合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2、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
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3、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成长性风险

    经过多年积累,公司已在技术、服务、客户等方面积累了优势,但由于 IDC
行业整体竞争激烈,公司未来能否保持持续增长,受宏观环境、产业政策、技术
革新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如受上述因素影响,IDC 行业整体增速放缓,或公司未
及时跟上行业技术革新,都可能导致公司成长性达不到预期的风险。

  (二)运营商政策风险

    公司采购的带宽、IP 地址等基础电信资源主要由基础运营商掌握,IDC 服务
提供商在基础电信资源尤其是带宽资源获取方面,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基础电信运
营商的市场政策。报告期内,公司网络资源采购金额分别为 1,709.55 万元、
2,427.32 万元和 2,707.98 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 17.87%、17.17%和 15.10%。
未来,如基础运营商市场政策出现变化导致带宽等基础电信资源提价或受到限


                                  3-1-2-13
制,将会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三)电力资源采购成本上升的风险

    公司业务用电是公司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报告期内,公司电力采购成
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14.57%、9.87%和 7.64%。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电力
的价格保持稳定,但如未来电力供应商提高电力销售价格,或者采取限制供应等
措施,公司将可能面临采购成本上升的风险。

  (四)网络安全和稳定性风险

    公司通过租赁基础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网络,为客户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
和云服务;公司自建数据中心供电系统,采用不同路由“双电源输入”配置,配
备 UPS 和柴油发电机组,保证客户用电和网络安全。但未来若因自然灾害或其
他不可抗力导致电力供应、基础网络出现故障,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中国电信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在全国范围从事 IDC 相关业务的企
业必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取得该证必须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审
查批准,对企业资本和技术实力有较高的要求。若未来国家放宽对电信业务的市
场准入制度,更多的投资者进入 IDC 行业,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确
定的,项目可行且预计收益良好。公司承诺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实
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但如果因市场需求等因素发生变化或公司在项目实
施、市场推广等方面未能实现预定的计划,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存在实施进
度或实际收益未达到预期的风险。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从开始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公司的净利润水平不能与净资产实现
同步增长。此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每年预计将新增资产折旧


                                 3-1-2-14
及摊销约 5,798.72 万元。因而公司存在发行上市后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下降的
风险。

  (八)发行失败风险

    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出现有效报价不足等情形,将可能导致公司存
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九)公司向乐视云网络提供 IDC 服务的风险

    报告期内,乐视网子公司向公司购买 IDC 服务并按月结算费用(结算周期为
90 天)。2019 年,公司向乐视云网络提供服务取得收入 1,094.35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4.17%。2019 年末,公司对乐视云网络的应收账款为
156.73 万元,均已按双方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正常结算。

    根据乐视网公开披露信息,乐视网 2019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财务会计报告
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深交所决定
乐视网股票终止上市。如乐视云网络因业务经营或资金情况违反合同付款约定,
可能会导致公司对其 2 至 3 个月的应收账款(每月 80 余万元)无法收回及双方
合作中断的风险。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自设立以来,公司始终专注于 IDC 及增值服务、IDC 及云平台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在产品开发、市场拓展和客户维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从而得以实现
报告期稳健并持续增长的经营业绩。鉴于 IDC 行业的良好发展前景,结合发行
人内部已形成的可持续的行业竞争优势,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未来可预见
的几年里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六、保荐机构关于落实《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3-1-2-15
相关规定,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机构股东的工商信息,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
资基金的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履行了备案
程序,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


七、关于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服务
对象铜牛信息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
为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在铜牛信息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
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铜牛信息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铜牛信息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
为,具体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发行人聘请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就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云计算平台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铜牛信息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之外,存在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其聘请其他第三方是必要的,聘
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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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向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经营模式的变化情况,取得发
行人重大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查阅会计师对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报表出具的审阅
报告,查阅发行人税收优惠文件和相关法规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
人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产品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
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
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力,管理
规范,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
件。因此,银河证券同意推荐铜牛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无正文)




                                3-1-2-17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何 森



保荐代表人:
                         刘锦全                            马   锋




内核负责人:
                         李 宁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乔娜




保荐业务负责人:
                         吴国舫



保荐机构总裁:
                         陈 亮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陈共炎

                                   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18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POWER OF ATTORNEY


代 理 人:刘锦全                           性别:男

证件号码:440111198008221530               职务:总监

工作单位: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电    话:(010)66568352

代理权限:作为本公司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70 号)的要求,具体负责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工作。

代理期限:自保荐发行至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相关说明和承诺:

刘锦全先生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等违规记录。

刘锦全先生担任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公告[2012]4 号)的规定。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刘锦全
先生承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3-1-2-19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法人授权委托书》之签字盖章页)




                                   委托单位: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授权人:
                                                     刘锦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1-2-20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POWER OF ATTORNEY


代 理 人:马锋                         性别:男

证件号码:610525198112180013           职务:总监

工作单位: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电    话:(010)66568385

代理权限:作为本公司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70 号)的要求,具体负责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工作。

代理期限:自保荐发行至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相关说明和承诺:

马锋先生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等违规记录。

马锋先生担任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公告[2012]4 号)的规定。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马锋先生承
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3-1-2-21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法人授权委托书》之签字盖章页)




                                   委托单位: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授权人:
                                                   马     锋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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