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20]海字第 057 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86-10-65219696 传真:86-10-88381869 3-3-1-1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1 四、发行人的设立 .......................................................................................................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6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8 八、发行人的业务 .......................................................................................................1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6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劳动保护 ...............................3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6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9 二十二、结论意见 .......................................................................................................39 3-3-1-2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铜牛信 息、股份公司、公 指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铜牛信息有限、有 指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限公司 北京时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北京市纺织工业 时尚控股、纺织控 总公司,曾用名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指 股 北京纺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更名为北京时尚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 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针织工业公司, 曾用名北京第一针织厂、北京铜牛针织集团有限责任 铜牛集团 指 公司,2006年更名为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 主要股东 鸿达云海 指 北京鸿达云海软件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天津铜牛 指 天津铜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陆合浪通 指 北京陆合浪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速网迅达 指 北京速网迅达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发行人首次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报告期 指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银河证券、保荐机 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构、保荐人 致同会计师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指派 本所律师 指 的经办律师 致同会计师于2020年4月24日出具的致同审字(2020) 《审计报告》 指 第110ZA5709号《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审计报告》 致同会计师于2020年4月24日出具的致同专字(2020) 《内控鉴证报告》 指 第110ZA4080号《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于2020年4月24日出具的致同专字(2020) 《纳税情况报告》 指 第110ZA4081号《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 致同会计师于2020年4月24日出具的致同专字(2020) 《非经常性损益 指 第110ZA4079号《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 3-3-1-3 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国资委 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8年11月15日,原 商标局 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商标审 查协作中心整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三会” 指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31号1号楼1至5层地上一至五 金坛大厦/铜牛信 指 层等[11]套的房屋,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京 息大厦 (2020)东不动产权第0002473号。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 《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 《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执业规则》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3-3-1-4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20]海字第 057 号 致: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发行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 实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 效。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向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文件调取或访谈。该等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提供)的文件、证明、口头陈 述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出具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本 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3-3-1-5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内容,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发行人的有关报告引述。 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并不作任何商业判断或发表其他方 面的意见。就以上非法律业务事项,本所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 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四)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 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 务。 (五)本所同意发行人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在《招股说明书》 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名册、 会议议案、表决票、表决统计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文件。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予以验证。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019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3-3-1-6 法律意见书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 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 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 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发展规划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关 于制定<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9 月<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9 年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19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逐项审 议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上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议案。 2020 年 6 月 12 日,证监会及深交所正式颁布《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并 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上述规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事项,由证监会核准方式变更为由深交所进行发行上市审核,证监会予以注册的 方式。 基于此,202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 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根据上述政策变化对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做出的 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相关事项予以调整。 调整后的发行上市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数: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425 万股,且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 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础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3-3-1-7 法律意见书 4、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定价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的基础上,遵 循市场化原则,根据本次发行时中国证券市场状况,通过市场询价或证券监管机 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 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6、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和在深交所开立创业板股票交易账户 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8、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创业板。 9、发行与上市时间: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之日起 12 个月内自 主选择新股发行时点;公司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后,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上市时间。 10、募集资金用途: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1 云计算平台建设项目 30,245.00 30,245.00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594.48 4,594.48 合计 34,839.48 34,839.48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全部投资于上述项目,如果本次募集资金相对 于项目所需资金存在不足,不足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银行借款等途径解决。如 果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量,将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 目、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 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应归属于募集资金 投向的自筹资金部分。 11、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12、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3-3-1-8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该等决 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事宜,授权范围为: 1、负责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工作及办理相关的申请程序和其他手续,包括 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2、在与主承销商充分磋商的情况下,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框架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本次发行的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 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方式等相关事宜; 3、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框架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轻 重缓急次序,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签署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文 件,根据需要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在股东大会决议范 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4、聘请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中介机构,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任何与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协议、合同或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 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等; 5、本次发行完成后,向深交所提出上市申请,办理有关上市的相关手续, 签署上市的相关文件; 6、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 流通锁定等事宜; 7、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情况对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作出适当及必要的 修改,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法律手续; 3-3-1-9 法律意见书 8、在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决议的有效期内,如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发行股票的 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 项进行调整; 9、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相关事宜; 10、本次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 宜,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合规、有效。 (三)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 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交易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股份公司的本次发行上市已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获得股份公 司内部批准和授权。股份公司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交易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 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 准和授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 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 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尚需取得深交所审 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查验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就发行人持续经营与发展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了 访谈;查验了发行人出具的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承诺;取得了发行人所属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3-3-1-10 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铜牛信息有限以整体 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110108780984409U 的《营业执照》,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 31 号铜牛信息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立 注册资本 7,272.015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 服务;销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上的 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租赁计算机、通讯设备;出租办公 经营范围 用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 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 经营电信业务。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05 年 9 月 21 日至长期 (三)铜牛信息有限于 2010 年 12 月 29 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现持续经 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四)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并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人自 2005 年 9 月 21 日成立之日起至今合法存续,未出现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且有效存续,未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 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全套工商登记资料以及最新的《营业执 照》,国家有权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作出的备案文件;查阅了致同会计师出具 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纳税情况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本 3-3-1-11 法律意见书 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查验了发行人“三会”的规范运作 文件及发行人其他各项制度以及“三会”会议通知、签名册、会议议案、表决票、 表决统计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并与发行人保存的相关文件原件 进行了核对;取得了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 承诺及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00 元,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三会”,选举了董事、监事,聘任了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结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 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发行人已聘请银河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 3-3-1-12 法律意见书 十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决议、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铜牛信息有限成立于 2005 年 9 月 21 日, 并于 2010 年 12 月 29 日按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依法 设立,持续经营的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本所律 师的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 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3)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 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目前的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 3-3-1-13 法律意见书 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数据 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租 赁计算机、通讯设备;出租办公用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 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经营电信业务。发行人开展经营 活动已经取得相关资质。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5、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 规定。 6、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2.1.1 条第(一)项规定; 2、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7,272.015 万股,本次发行不超过 2,425 万股,本次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2.1.1 条第(二)项规定; 3、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425 万股,拟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 低于 25%,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的孰低者)分别为 4,308.27 万元和 5,010.31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 3-3-1-14 法律意见书 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所需要具备的各项实质条 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设立登记、历次变更登记、历次验资报告、公司章 程及章程修正案、董事会决议、历年年检(年度报告)资料等全套工商登记档案。 重点查验了铜牛信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的股东会决议、发起人协 议、审计及评估报告、公司章程、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验资 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等资料。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 对发行人的设立过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件、 方式及发起人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登记,其设立合法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 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作为出资,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公司股本; 《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和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会因该等协议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 (三)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履行了资产审计、评估、验资手续,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出资不实及重大资产争议的情况。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纳,发行人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法律障碍的 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3-3-1-15 法律意见书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核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 的企业,取得了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走访了发行人的经营及办公场所,查验 了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证书,并走访了商标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并登陆相关网站, 以查询等方式对相关资产权属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复核;对发行人主管研发、 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的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劳 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核查了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和 内控制度;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材 料。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独立;发行人在人员、机构、财务上完全独立;发行人具有面 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全套工商登记资料;核查了发行人机构股东的工商登 记信息、私募基金备案信息;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股东出具的声明承诺,并对发行 人的部分股东进行了访谈。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是否具 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 格予以验证。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发行人的发起人为 10 名自然人和 1 名法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股东 182 名,其中机构股东 27 名,自 然人股东 155 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 股东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3-3-1-16 法律意见书 2、各发起人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发起人/股东的人数、 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权属 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该等资产已全部到位。 4、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 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5、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投 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 6、发行人 27 家机构股东中有 9 家为私募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皆已依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 7、9 家私募投资基金中有 2 家为三类股东(契约型私募基金),经核查: (1)上述 2 家三类股东均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也不是第一大股东。 (2)上述契约型私募基金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经按照规定履行审批、 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经依法注册登记。 (3)上述 2 家三类股东份额持有人均为自然人,因此发行人三类股东均不存 在杠杆、分级或嵌套等安排。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均未直接或间接在 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 (5)上述 2 家三类股东已就过渡期做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 减持规则要求。 8、2019 年 12 月 11 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19]109 号)。 根据北京市国资委的批复文件及发行人的《股东名册》,本次发行前,铜牛信 息国有股股东情况如下: 3-3-1-17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时尚控股(SS) 24,425,400 33.59 2 铜牛集团(SS) 24,047,950 33.07 3 银河证券做市专用账户(SS) 1,180,461 1.62 4 国泰君安做市专用账户(SS) 464,800 0.64 5 中泰证券做市专用账户(SS) 301,080 0.41 合计 50,419,691 69.33 注:SS(即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指国有股东。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铜牛信息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铜牛信息第一大股东时尚控股 持有股份公司 33.5882%的股份,虽然不足 50%,但铜牛信息第二大股东铜牛集团为 时尚控股的全资子公司,铜牛集团持有铜牛信息 33.0692%的股份,时尚控股和铜 牛集团合计持有铜牛信息共计 66.6574%的股份,合计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且时尚控股和铜牛集团共委派铜牛信息 超过一半的非独立董事,铜牛信息的董事长亦由时尚控股委派的董事担任,对铜 牛信息的重大经营行为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时尚控股为铜牛信息的控股股东。 时尚控股为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属的国有独资公司,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 北京市国资委行使国资监管职权,故铜牛信息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东均具有成为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其 投资股份公司的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最近两年内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无权利受限的情形;发行人股东中的私 募基金(含契约型私募基金)均已备案,并有效运行,三类股东亦符合监管要求; 发行人已依法取得北京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 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前身铜牛信息有限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本演变有关 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核查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备案、核准、 决议文件;核查了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的披露文件;核查了铜牛信息有限自成 立以来股东出资涉及的评估、审计、验资报告及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等资料;就发 行人股东持有股份有无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3-3-1-18 法律意见书 示系统进行了查询,并对在册的部分股东进行了访谈。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 对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前身铜牛信息有限的设立、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及历次股 权变更均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二)2006 年 4 月增资时,未及时履行评估备案程序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 法律障碍,发行人国有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国资审批、备案程序,相关审批机关具 备相应审批权限,批复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2020 年 4 月 21 日,北京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对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 国有股权变动相关事宜予以确认的意见》,确认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国有股权变动事 项依法办理了国有产权登记、履行了国有股权管理程序,总体依法合规。 (三)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董监高人员做 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董监高人员所持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质押情况。 (四)发行人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法律瑕疵。 (五)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重大股权变动、增资等重大事项进行了 决议和披露,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与申报文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发行人挂牌 期间不存在被监管机关处罚的情形;终止挂牌时,履行了股转系统要求的程序并 对异议股东采取了保护措施。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核查了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关于经营范围变更的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查阅了《审计报告》中有关主营业务的经营数据;实地查 看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访谈了发行人的相关人员;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网;访谈了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获取了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合 同、公司员工名单、发行人董监高调查表、公司报告期内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 3-3-1-19 法律意见书 交易情况并与公司进行确认。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业务及主营业 务变化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是一家集互联网数 据中心服务、云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及云平台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应用软件开发服务为一体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为天津铜牛、陆合浪通、鸿达云海、速网迅达,上述四家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第一类增值 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系统集成;互 联网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及相关技 术服务;数据处理;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日用百货、文体用品、 互联网数据 1 天津铜牛 建材、预包装食品、纺织原材料、纺织品、服装的批发兼 中心等业务 零售及网上销售(不含金融业务);代理产品检验、检测、 鉴定、咨询服务;自有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代理服务;自 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展览、展示及会议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推广;计算机系统集成; IT技术服务 2 陆合浪通 图文设计、制作;软件开发;经济信息咨询;销售计算机 等业务 软硬件及外设、办公设备。 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 软件开发、技 务;销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3 鸿达云海 术服务等业 软件咨询;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 务 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租赁计算机、通讯 设备。 IT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 软件定义网 4 速网迅达 集成;图文设计、制作;软件开发;销售软件、通讯器材。 络技术服务 等相关业务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未超出《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和经 营方式,不存在未经国家专项审批而擅自经营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1-20 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已经取得从事业务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取得过程合法 合规,相关资质、许可已全面覆盖发行人报告期以及全部业务;发行人主要业务 资质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亦不存在到期无法延续 的风险。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 经营活动。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 全部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主营业务突出的要求。 (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均 处于适用状态,不会影响其持续经营;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发行人的存续期限为长期;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 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报告期内公司上述客户、供应商均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客户、 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 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发行人与上述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 不存在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况。发行人经营具有稳定的客户、供应商基础,不存在 主要依赖某客户、供应商等情况。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股东名册;通过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网站、查阅股东调查表等方式核查了控股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取得了关联方的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审计报告(报表)、调查表及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最近 三年与关联方签订的主要交易协议或合同;查验了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 3-3-1-21 法律意见书 意见、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取得了发行人公司内部治理规 章制度等文件及发行人《审计报告》等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1、存在控制关系或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关联方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时尚控股、铜牛集团。 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根据控股股东提供的资料,除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 外,控股股东时尚控股控制的企业共计 107 家。 3、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发行人的关 联自然人。 4、发行人控股或参股的企业 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共有 4 家,分别为:天津铜牛、鸿达云海、陆 合浪通、速网迅达。 5、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为发行人的关联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 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6、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3-3-1-22 法律意见书 人或其他组织。 7、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法人及自然人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对外转让及注销的关联方和报告期内其他与发行人曾经存 在关联关系的法人及自然人。 (二)关联交易 1、近三年经常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 近三年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均系正常业务交易,定价公允,且占 比较小。 2、近三年偶发性关联交易 发行人与关联方近三年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包括: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对天 津铜牛的共同投资、铜牛集团无偿授权发行人使用注册商标及向银河证券支付的 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及保荐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发行人的上述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 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四)同业竞争 发行人是一家集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云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数 据中心及云平台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应用软件开发服务为一体的互联网综合服务 提供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 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3-3-1-23 法律意见书 (五)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时尚控股、持股 5%以上的股东铜牛集团出具《避免同业竞争 承诺书》,承诺不从事与发行人具有竞争性的业务。 (六)相关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 关申报材料中,已对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 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 证、商标证书、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域名证书、 固定资产明细表、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购买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并与公司 保管的原件进行比对;取得了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登陆国家知识 产权局网站进行查询;前往北京市东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主管机关进 行现场查询;实地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财产;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订的房屋 租赁合同及租赁房产的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表等资料。基于上 述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及权利受限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 权利 权证号 坐落 权利类型 用途 核准面积 使用期限 号 人 性质 京(2020) 东城区天坛 批发 国有建设用 国有建设 宗地面积 东不动产 东路 31 号 1 零售 地使用权: 发行 用地使用 7,051.35 ㎡/ 1 权第 号楼 1 至 5 层 出让 用地 2019.04.19 人 权/房屋 房屋建筑面积 0002473 地上一至五 /商 -2059.04.1 所有权 11,425.22 ㎡ 号 层等「11」套 业 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依法取得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存在 权利限制及纠纷。 3-3-1-24 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现拥有车辆 6 辆。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情况 1、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 发行人现拥有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 2 项,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 2 项, 正在申请的商标 2 项。 2、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 发行人现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 9 项。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拥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 82 项。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拥有域名 7 项。 (四)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 发行人现共有 4 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关联关系 1 鸿达云海 10,000,000 货币 100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 天津铜牛 60,000,000 货币 51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3 陆合浪通 5,000,000 货币 51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4 速网迅达 5,000,000 货币 51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五)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 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均为发行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购买而 取得,均有完整的购置凭证并已入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固定资 产的所有权人均为发行人。发行人对该等固定资产的取得和使用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租赁房产 10 3-3-1-25 法律意见书 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 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除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处于依法定程序办理过 程中外,发行人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均已取得完备的产权证书,使用权均已签订合 法有效的合同。发行人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取得与拥有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发行人租赁划拨用地建设用房、部分租赁房屋未进行备案登记等事项, 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性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销 售合同等重大合同,并对发行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其保存的原件进行了核对,对部 分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了访谈。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重大债权 债务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 审查的方式,查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已经履行的和正 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金额超过 1,500 万的采购合 同和施工合同、合同金额超过 500 万的租赁合同等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 有效,签署时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均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上述合同均按照约定正常履行,不存在 重大法律风险;上述合同约定了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如发生不能履约、 违约等事项,根据上述条款约定,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上述 正在履行的合同不存在潜在风险与纠纷,发行人不存在已履行完毕但仍存在潜在 纠纷的重大合同。 3-3-1-26 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 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 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 大的其他应收款项和其他应付款项皆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产生的往来款 项,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对外投资、关联交易 及主要财产情况、发行人相关内部决策文件。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发行人及其前身铜牛信息有限自成立以来,进行过十次增资,一次重大资产 收购(即铜牛集团于 2019 年以所持金坛大厦房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不存在合 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出售等行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自成立以来的历次增资扩股和重大 资产收购行为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符合行为实施时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除此之外,发行人自设立至今没有其他合并、 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出售资产等行为,目前也没有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制定并修改《公司章程》召开的会议文件、章程文本 及工商登记备案等资料,并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与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逐条比对。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章程的 制定与修改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3-3-1-27 法律意见书 2010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 铜牛信息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制 定了股份公司章程,该章程业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章程近三年对《公司章程》 进行了十次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2019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章程(草案)》。2020 年 7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 据 2020 年 6 月 12 日证监会及深交所颁布的《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章程指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 订,在内容上不存在与《章程指引》不一致的条款。《公司章程(草案)》由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由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且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正式生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章程修改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现行 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重点核查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历次“三会”召开的会议通知、签名 册、会议议案、表决票、表决统计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以及该等会议审议通 过的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工作细 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会计师 事务所选聘办法等资料,并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三会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逐条比对。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三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3-3-1-28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 结构。 (二)发行人已制定了健全、完备的“三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度; 该等规则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其内容亦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近三年历次“三会”的召开、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会议文件;审阅了发行人的历次“三会”会议全套文件, 尤其是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及变动决议的相关会议文件;审 阅了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审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和承诺函;审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签署的书面承诺等资料;查验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中国证监会官网等网站进行了查询。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验证。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调查和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现任董事 7 名,为吴 立、刘常峰、贾晓彬、高鸿波、张晨颖、张林宣、詹朝晖,其中后三人为独立董 事。董事长吴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根据本所律师调查和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现任监事 3 名,为王海 珍、周耘、王为。其中,王海珍、周耘为股东代表监事,王为为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主席为王海珍。 3-3-1-29 法律意见书 3、根据本所律师的调查和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5 名,分别为高鸿波(总经理)、李超成(副总经理)、樊红涛(副总经理)、刘毅(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鹏秀(财务总监)。 4、根据本所律师的调查和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5 名, 分别为高鸿波、李超成、刘毅、康凯、刘大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任职条件,其任职 行为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及其变化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变化主要系股东时尚控股、铜牛集团委派调 整、发行人董事会结构调整所致,除此之外,发行人董事未发生变动。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变化主要系发行人经营发展需要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内部晋升和调整, 除此之外,发行人高级管理人未发生变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真实、有 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不会影响发行人正常的经营决策,不 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 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目前有 3 名独立董事,分别是张晨颖、张林 宣、詹朝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选举、职权范 围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亦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3-1-30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税收优 惠的政策文件、政府补助的政策文件、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纳税情 况审核报告》、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取得了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并查阅了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 师对发行人的税务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税务登记证 序号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发行人 91110108780984409U 2 鸿达云海 91110108MA01999J4M 3 天津铜牛 91120118341022486T 4 陆合浪通 91110109MA01871K05 5 速网迅达 91110101MA0179NA92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执行的税种、税率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增值税 应税收入 5、6、17 5、6、16、17 5、6、13、16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7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3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2 2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详见下表 详见下表 详见下表 各主体所得税税率详见下表: 所得税税率% 纳税主体名称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发行人 15 15 15 天津铜牛 25 25 15 速网迅达 20 20 20 陆合浪通 20 20 20 鸿达云海 25 25 25 3-3-1-31 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正在享受的 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税收优惠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金额及占税前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税种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17.47 462.25 329.54 软件企业税收返还 - 42.82 - 软件企业免税 215.67 118.43 - 其他税收优惠 0.26 0.03 0.23 税收优惠合计 733.4 623.53 329.77 利润总额 6,059.57 4,873.82 3,619.28 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12.10% 12.79% 9.11% 报告期内,公司税收优惠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9.11%、12.79%和 12.10%,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软件企业免税计入经常性损益,合计 329.54 万元、 580.68 万元和 733.14 万元。公司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 报告期内不存在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等情形。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助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情况,具有相应的依据,合法、合规、有效。 (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及本所律师对违法处理情况的 查询,发行人子公司陆合浪通于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期间,因未 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税务部门处以罚没收入(行为罚款) 50 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陆合浪通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 3-3-1-32 法律意见书 网站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陆合浪通发行人已足额缴纳了上述罚款,2018 年 11 月 5 日形成的网站信息显示当前状态为处罚完结。 根据陆合浪通出具的说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系因 工作人员疏忽造成。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 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的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纳税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的,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一个月 以下的,处 200 元以下的罚款,裁量阶次为较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陆合浪通上述税务处罚逾期未超过 1 个月,且罚款金额为 50 元,不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涉税信息 查询结果告知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 在其他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 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享受的上述政府财政 补贴、政府资助补助均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发行人子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处罚的情形,除此之外,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依法申报纳税,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重 大违法行为而被主管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劳动保护 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了发行人的经营场所;查询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信息; 核查了发行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证书等资料;核查了员工名册、社 保公积金缴纳凭证,抽查了劳动合同;取得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声明。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环境保 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3-3-1-33 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一家集互联网数据中 心服务、云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及云平台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应用软件开发服务为一体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产生“三 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 经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环境保护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执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近三年没有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行为。 (三)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共有员工 201 人。其中,198 人签订了劳动合同,3 人签订了劳务合同。 经抽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不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规定。 (四)发行人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如下: 员工 社保实缴 差异 时间 当期差异原因 人数 人数 人数 1 名为退休返聘人员;1 名在街道办事处缴纳;1 2019 年末 201 198 3 名由原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厂内离岗职工安置办法 在原单位缴纳 2 名为退休返聘人员;1 名在街道办事处缴纳;1 名由原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厂内离岗职工安置办法 2018 年末 166 160 6 在原单位缴纳;1 名为实习人员;1 名为新入职人 员 3-3-1-34 法律意见书 员工 社保实缴 差异 时间 当期差异原因 人数 人数 人数 2 名为退休返聘人员;1 名在街道办事处缴纳;1 2017 年末 150 146 4 名由原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厂内离岗职工安置办法 在原单位缴纳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人数与缴纳社会保险人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 因:退休返聘人员无须缴纳;员工自行在街道办事处缴纳;以及由保留人事关系 的单位缴纳;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参保手续,入职次月已经正常缴纳;实习人员 无需缴纳。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员工 住房公积金 差异 时间 当期差异原因 人数 实缴人数 人数 1 名为退休返聘人员;1 名自愿放弃公积金;1 2019 年末 201 198 3 名人事关系按照国有企业厂内离岗职工安置 办法保留在原单位 2 名为退休返聘人员;2 名自愿放弃公积金;1 名人事关系按照国有企业厂内离岗职工安置 2018 年末 166 158 8 办法保留在原单位;1 名为实习人员;2 名为 新入职人员 2 名为退休返聘人员;1 名由原单位按照国有 2017 年末 150 136 14 企业厂内离岗职工安置办法在原单位缴纳;5 名为自愿放弃;6 名为新入职员工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人数与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存在差异 的主要原因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须缴纳;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 续,并已于开户完成后正常缴纳;实习人员无需缴纳;部分员工自愿放弃缴纳。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保证、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未受到过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主管 部门的任何处罚。 2019 年 11 月 30 日,时尚控股、铜牛集团、高鸿波、李超成、樊红涛、刘毅 出具《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 承诺“如果铜牛信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按照有关 部门的要求或决定,需要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因此产生的滞纳 3-3-1-35 法律意见书 金,或有关部门因此对铜牛信息处以罚款或者要求铜牛信息承担任何其他费用, 则签署本承诺函的各股东将按照出资比例核算的承诺责任比例,分担上述社会保 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滞纳金、罚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关于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 标准的执行、劳动保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三年没 有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行为。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文件、查阅了相关政府部门的备 案文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基于上述核 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发行人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于下列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1 云计算平台建设项目 30,245.00 30,245.00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594.48 4,594.48 合计 34,839.48 34,839.48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全部投资于上述项目,如果本次募集资金相对 于项目所需资金存在不足,不足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银行借款等途径解决。如 果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量,将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 目、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 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应归属于募集资金 投向的自筹资金部分。 2、发行人上述投资项目备案登记: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备案机关 备案日期 备案号 3-3-1-36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备案机关 备案日期 备案号 云计算平台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 1 2019.11.29 津保自贸投[2019]150 号 设项目 审批局 研发中心建设 东城区发展和改革 2 2019.12.10 京东城发改(备)[2019]73 号 项目 委员会 3、项目的环保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 录》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需要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 程序。 (二)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 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文件、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文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符合以下条件: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用途并全部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 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 应。 2、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实施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发行 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运用已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情形,合法、合规。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情况、《招股说明书》,查验了发行人出具 的书面说明文件。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情况是否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 以验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提出的上述业务发展目标及为本次发行上市 所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与本次募集 3-3-1-37 法律意见书 资金投向项目相吻合,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的 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取得了发行人相应的声明承 诺;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信用中国等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了查询。基于上述核查,本 所律师对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发行人子公司陆合浪通的税务处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六、发行人的 税务”之部分)。 2、2017 年 8 月 23 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作出京信管罚字[2017]第 021 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发行人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过程中,为未经备案从事非经 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违反《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发行人处以罚款 10,000 元。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发行人停止了上述行为,及时缴纳了罚款,并 积极进行整改,发行人的上述行为现已经得到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原 “信息产业部”)2001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信息产业 部令第 10 号)第三十条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罚款 1 万元以上、对法 人或其他组织罚款 10 万元以上。 经核查,上述行政处罚非发行人主观故意所致,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出现上 述情形后,发行人积极进行了整改,完善了对客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审查制 度。同时,该项一万元处罚的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情形。因此, 3-3-1-38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同时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的情形。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对《招股说明 书》的全文进行了审慎审阅,特别审阅了《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制作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经审慎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因 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有关条件,其股票公 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 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交易尚需 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以下无正文) 3-3-1-39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罗会远: 张党路: 陈 烁: 赵 妍: 年 月 日 3-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