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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铜牛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2020-09-07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牛信息”、“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创业板首次公开
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36号)(以下简称“《特别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0〕484号)(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
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483号)(以下简
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0〕121号)(以下简称“《承销规范》”)、《关于明确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
〔2020〕112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深
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
行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


                                      1
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0年9月15日(T日),其中,
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在
2020年9月15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相关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
相关要求在2020年9月8日(T-5日)中午12:00前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注册及提
交核查材料时请登录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网 下 投 资 者 报 备 系 统 ( 登 录 网 址
https://investor.chinastock.com.cn:8088,网页右上角可下载操作指南。如有问题请
致电咨询010-66568351、66568353)。
    3、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
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
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
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
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
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中披露向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
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4、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
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2
    6、初步询价: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9月9日(T-4日)的9:30-15:00。
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
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参与创业板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
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
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
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
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800 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800 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的 49.61%。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
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
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平台填报的 2020 年 9 月 2 日(T-9 日)的资
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参与本次铜牛信息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 2020 年 9 月 8 日(T-5 日)12:00
前将资产证明材料通过银河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提交给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
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
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
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
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


                                    3
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
资金规模,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
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数据以初步
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0 年 9 月 2 日,T-9 日)为准。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银河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上传的
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
资金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
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
产规模,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
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内
如实填写截至 2020 年 9 月 2 日(T-9 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
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
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7、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的
顺序排序;拟申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
至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
排序;申购时间也相同的,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
序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并且剔除的申
购量不低于所有符合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
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不再剔除。剔
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
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
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


                                     4
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
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
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
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聘请北京市君泽君律
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
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8、延迟发行安排:初步询价结束后,如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
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将:(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 1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发布 1
次以上《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
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 10%
且不高于 2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发布 2 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
公告》;(3)若超出比例高于 2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 15 个工作日发布 3 次以
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9、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
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
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10、市值要求:
    网下投资者: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 2020 年 9 月 7 日(T-6 日)为基


                                     5
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创业板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
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
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
的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配售对象账户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
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
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
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网上投资者: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
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 2020 年 9 月 15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
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2020 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
外)。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
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
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0 年 9 月 11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
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
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
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1、自主表达申购意愿: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
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2、本次发行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
束后,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
回拨机制”。
    13、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北京铜牛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
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
初步配售数量,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T+2 日)16:00 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
资金。


                                     6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中
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0 年 9 月 17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
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
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4、中止发行情况: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如有),当出现网下和网上
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
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本公告中的“十、中止发行情况”。
    15、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
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创业板、科创板、主
板、中小板、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
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小板首发股票项目及全国股
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
购。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
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
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
    16、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会后事项。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
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
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

                                    7
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
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
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
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
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
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
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
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铜牛信息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425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0〕2021 号)。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铜牛信息”,股票代码为
“30089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
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2,425 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
发行后总股本为 9,697.0150 万股。
    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
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
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
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21.2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 5%,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612.65 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
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691.10 万股,占扣除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

                                   8
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4、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9 日(T-4 日)的 9:30-15:00。在
上述时间内,投资者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
格和拟申购数量。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eipo.szse.cn,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
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
    5、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0 年 9 月 8 日(T-5
日))的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网下
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
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一)参与网下询
价的投资者标准”。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
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
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
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
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或
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
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
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6、本次发行中发行人将进行管理层网下路演推介及网上路演推介。发行人
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T-1 日)进行网上路演推介,
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0 年 9 月 11 日(T-2 日)刊登的《北京铜牛


                                     9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
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7、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银河证券对发行人的估
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
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
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
且不超过 80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8、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0 年 9 月 14 日(T-1 日)刊登的
《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关联方
核查结果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9、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申
购情况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T 日)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发行
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回拨机制”。
    10、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1、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2020 年 9 月 17
日(T+2 日)当日 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2、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0 年 9 月 7 日(T-6 日)登载于深交
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
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
下简称“《招股意向书》”)。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铜牛信息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425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申请
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
可[2020] 2021 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铜牛信息”,股票代码为“300895”,该
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

                                     10
    2、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
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
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
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
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
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3、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包括经中
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下
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
资者标准”。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
券投资产品。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2,425 万股。
本次发行不安排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425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公
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9,697.0150 万股。

    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
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
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
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21.2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 5.00%,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
行。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612.65 万股,占扣除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691.10 万股,占扣除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
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
定。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0 年 9 月 17 日(T+2 日)
                                     11
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
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银河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在
线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相关核查资料。《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网
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六)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T-6 日          《招股意向书》等相关文件网上披露
 2020 年 9 月 7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前)
      T-5 日          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前)
 2020 年 9 月 8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提交材料进行核查
                      网下路演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T-4 日
                      初步询价期间为 9:30-15:00
 2020 年 9 月 9 日
                      初步询价截止日
      T-3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2020 年 9 月 10 日   战略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如有)
      T-2 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2020 年 9 月 11 日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12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0 年 9 月 14 日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20 年 9 月 15 日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T+1 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20 年 9 月 16 日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 16:00
 2020 年 9 月 17 日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3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
 2020 年 9 月 18 日   果和包销金额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T+4 日
                      《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网上披露
 2020 年 9 月 21 日
                      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
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
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1)
若超出比例不高于 10%的,在申购前 5 个工作日发布 1 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
若超出比例超过 10%且不高于 20%的,在申购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发布 2 次以上《投资风
险特别公告》;(3)若超出比例高于 20%的,在申购前至少 15 个工作日发布 3 次以上《投
资风险特别公告》;同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在
推迟后的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缴款;
    4、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
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联系。

    2、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9月7日(T-6日)至2020年9月8
日(T-5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过《招
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13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方式
        2020 年 9 月 7 日(T-6 日)        9:00-17:00        现场
        2020 年 9 月 8 日(T-5 日)        9:00-17:00   现场/视频会议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
外的人员不得参与,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参与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本次网
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或礼券。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9月14日(T-1日)进行网上路演
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公开资料范围内,
具体信息参阅2020年9月11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
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
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
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00%,即121.25万股,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
拨至网下发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2020年9月11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
定。

    3、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0年9月17日(T+2日)公布的《网
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特别规定》、《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荐机构跟投机构为银河源汇投
资有限公司。

       2、跟投数量


                                      14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银河源汇投资有限公司将按照相
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
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
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
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三)限售期

    如发生上述情形,银河源汇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核查情况

    如发生上述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将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
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0年9月14日(T-1日)进行披露。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
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以及《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
                                    15
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办理
完成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后(以下简称“CA 证书”)方可参与本次
发行。
    4、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0 年 9 月 7 日,T-6 日)为基准日,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配售基
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
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 1,000 万元(含)。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
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
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 6,000 万元(含)。配售
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
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4)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
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
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
为 6,000 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
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6)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7)投资者还应当于 2020 年 9 月 8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提交在监管机


                                    16
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
材料。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 2020 年 9 月 8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
备案。
    7、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
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
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
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
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
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
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
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17
    (9)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
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业
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
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资产
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9、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 2020 年 9 月 8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向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网下申购承诺函等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20 年 9 月 8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 CA 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
的初步询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
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
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
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铜牛信息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
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 2020 年 9 月 8 日(T-5 日)
中午 12:00 以前通过银河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关联方信
息、《网下投资者承诺函》、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表(如需)、私募产品备案函(如
需)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和《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
明文件等全套资产证明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
                                    18
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
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系统提交方式如下:

    登录网址https://investor.chinastock.com.cn:8088,网页右上角可下载操作指南。
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010-66568351、66568353,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系统(新用户请进行注册后登录),进行投资者信息录入,并
按照备注要求上传证明文件,点击“提交”。
    第二步:点击“我的账户”,按照页面要求逐步真实完整地填写关联方信息
及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如不适用请填写“无”。
    第三步:点击“发行动态”,选择“铜牛信息”,点击“参与”,勾选拟参
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如未勾选提交配售对象,则该配售对象无法参加本次发
行,点击“我的账户”—“配售对象”可查看系统已关联的配售对象信息,若
缺少配售对象,需手工添加),分别点击“下载材料模板”和“导出PDF”下载
承诺函和关联方信息表(系统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投资者打印并签
章后将相关扫描件上传至系统;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
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第四步:资产证明材料提交
    1、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
    点击“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对应的“下载模板”,投资者将填写完毕
后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Excel电子版,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
盖章扫描版(加盖公司公章)上传至系统。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
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以提交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2020年9月2日(T-9日)
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数据为准。配售对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申购规模也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自律规则的要求。
    2、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
    机构投资者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申购金额不超过其
资产规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的资产证明文件扫描件:其中,公募基金、基金

                                     19
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应提供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0
年9月2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
章);自营投资账户应提供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材料(资金规模截
至2020年9月2日,T-9日)(加盖公司公章)。提供的资产证明金额应与其填写
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数据一致。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银河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上传的
资产规模证明文件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步:点击“提交”,等待审核结果。
    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
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
    投资者所提供资料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的要求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在网下申购平
台取消该投资者参与网下报价的资格,并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
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
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
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在公告中披露。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
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
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
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
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
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
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
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0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
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
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
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
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安排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相关法规及本公
告要求的投资者应于 2020 年 9 月 8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
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9月9日(T-4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
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询价
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
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
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
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
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
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
购数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
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
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80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特别提示: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
规模,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
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截至 2020 年
9 月 2 日(T-9 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21
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
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
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
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
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
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
模,且已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
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
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
售对象拟申购价格×800 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
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
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
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
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
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0 年 9 月 8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
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8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22
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业监管要
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
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10)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
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同一配售对象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3)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4)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5)委托他人报价;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0)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12)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
回扣等;


                                   23
    (13)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4)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5)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
    (16)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7)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8)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条件报价的初

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
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
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
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由后至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
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
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
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
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
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
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0 年 9 月 14 日(T-1 日)公告的
《发行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和保险
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

                                    24
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
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
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
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
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超
出比例不高于 10%的,在申购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发布 1 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
告》;超出比例超过 10%且不高于 20%的,在申购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发布 2 次
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超出比例超过 20%的,在申购前至少 15 个工作日发
布 3 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且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
战略配售实施跟投。
    5、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
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
10 家;少于 10 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
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
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6、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
将在 2020 年 9 月 14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网下和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5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公
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
下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
购记录,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
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25
    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

    网下投资者在 2020 年 9 月 15 日(T 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
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 2020 年 9 月 17 日(T+2 日)缴纳认
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5 日(T 日)9:15-11:30,13:00-15:00。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
板投资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参
与网上申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 10,000
元以上(含 10,000 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
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
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
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
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0 年 9 月 11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
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 2020 年 9 月 15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0
年 9 月 17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
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0 年 9 月 15

                                    26
日(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
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
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
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
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T-2)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如发生上述回拨,则 2020 年 9 月 14 日(T-1 日)
《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
未超过 50 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且不
超过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如有)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的 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70%;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
限售方式而被限售的 10%的股份,计入前述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
    4、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
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5、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
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T+1 日)在《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
者进行配售:

                                    27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
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
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
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并对同类别网下投资者采取比例配售方式进
行配售: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为 A 类投资
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为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 RB;
    (3)除上述 A 类和 B 类以外的网下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C 类投资者的配
售比例为 RC;
    3、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 RA≥RB≥RC。
    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向 A 类投资者进行配
售,如果 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
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 A 类和 B 类投
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保向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
投资者,即 RA≥RB;
    (2)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 C 类投
资者配售,并确保 A 类、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 C 类,即 RA≥RB≥R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4、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
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
股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
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
中没有 B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C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
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28
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5、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
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0 年 9 月 17 日(T+2 日)刊登的《网
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
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
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 2020 年 9 月 17 日(T+2 日)8:30-16:00 足额缴纳
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T+2 日)16:00 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
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
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
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
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0 年 9 月 21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
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
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
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
                                    29
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
小板、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
售对象不得参与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小板首发股票项目及全国股转系统股
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履行资
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0 年 9 月 17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
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
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
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
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
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缴款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并于推迟申购后的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如发生上述情形,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推迟后的申购日之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
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

                                   30
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银河证券可能
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0%,即 727.50 万股。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
具体情况请见 2020 年 9 月 21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
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
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
    (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认购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如有),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
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
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
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同意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
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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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立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31号铜牛信息大厦
联系人:刘毅
电话:010-52186999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66568351、66568353




                               发行人: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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