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牛信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0-20
证券代码:300895 证券简称:铜牛信息 公告编号:2020-002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
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
意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202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25 万股,发行价格为 12.6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6,762,5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39,218,746.24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7,543,753.76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致同”)审验,并已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出具了编号为
致同验字(2020)第 110ZC0035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
存储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琉璃厂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开立了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并与北京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序号 开户行名称 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存放金额
1 北京银行琉璃厂支行 20000018140500036443598 1. 云 计 算 平 台 277,002,500 元
建设项目
2. 研 发 中 心 建
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行简称为“乙方”,银河证券简称为“丙
方”,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户为 20000018140500036443598,截止 2020 年 9 月 21 日,专户余
额为 27,700.2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云计算平台建设、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七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
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锦全、马锋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
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
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
冻结等处置措施。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琉璃厂支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二)《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
(2020)第 110ZC00350 号)。
特此公告。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