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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铜牛信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0-20  

                        证券代码:300895       证券简称:铜牛信息      公告编号:2020-002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

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

意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202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25 万股,发行价格为 12.6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6,762,5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39,218,746.24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7,543,753.76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致同”)审验,并已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出具了编号为

致同验字(2020)第 110ZC0035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

    存储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琉璃厂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开立了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并与北京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序号     开户行名称              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存放金额
  1  北京银行琉璃厂支行 20000018140500036443598 1. 云 计 算 平 台 277,002,500 元
                                                建设项目
                                                2. 研 发 中 心 建
                                                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行简称为“乙方”,银河证券简称为“丙

    方”,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户为 20000018140500036443598,截止 2020 年 9 月 21 日,专户余

    额为 27,700.2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云计算平台建设、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七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

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锦全、马锋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
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

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

冻结等处置措施。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琉璃厂支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二)《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

(2020)第 110ZC00350 号)。

    特此公告。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