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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铜牛信息:总经理工作细则2020-10-20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管理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
策、科学决策水平,以使公司的生产经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铜牛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
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受董
事会委托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
经理名义对外行使其权限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
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被解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八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连
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
查后决定。总经理任职期内可以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
事务,并向董事会负责。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其具体职责权限经总
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公司的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的财务计
划、财务核算和资金调度等工作。
    第十一条     总经理享有的职权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
程师;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的权限
    (一)总经理对非关联事项的决策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总经理对关联事项的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
总经理批准;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金额低于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
批准;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本条所规定标准的,
该关联交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批准。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三条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总经理全面负
责公司内部管理事项并承担相应义务:
    (一)总经理根据有关程序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报请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应
附该人选的简历和工作业绩材料。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行政和刑事违法、严重失职或不能胜
任职务的情况时,总经理应提请董事会予以解聘,总经理不提议解聘
的,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总经理制订公司有关劳动人事管理(包括岗位责任、考勤、
人员录用原则、考核标准、聘任及解聘程序、劳动合同签订等)、安
全保卫、卫生环保、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等规章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使公司的管理标准化。
    (三)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应事先听取
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四)总经理关于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应有明确的议题并
应附有相应的说明文件、数据和其他参考资料。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情况、研
究工作、议定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特殊情况下总经理
可委托副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经总经理同意,其他人员可以出席
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通常于当月
第一个工作周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
应向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请假。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总
经理办公会议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前 3 天
通知出席会议人员。
    第十九条   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前 2
天向总经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重要议题的讨论材料须提前 2 天送达
出席会议人员阅知。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包括:
    (一)传达学习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文件、指示、决
定;
    (二)传达、制订和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三)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计划方案;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人员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任免事项;
    (九)涉及多个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十)听取各部门及重要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十一)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总经
理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别、会次、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三)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重要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
由总经理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要妥善保管存
档。
    第二十四条 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会议结束后由总经理办
公室负责收回。
    第二十五条 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实施情况、重大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总经理应保证其报
告的真实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