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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牛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08-11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铜牛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应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
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

度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
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
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二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
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
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公司自
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
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
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
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
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
定股份。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
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股发生
变动后应及时向董事会申报。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
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以书面
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减持计划,由董事会秘书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
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减持进展情况并予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
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
深交所的日常监管。
    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
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
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
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
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
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
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
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
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
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
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
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
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
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
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
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违
反本制度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公司股票的,除非当事人向公司提
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
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
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与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将
以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
度第五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给与本条第一款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
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权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经参照修订后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