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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牛信息: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2-04-25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
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
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是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公司内部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
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
的干涉,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由审计委
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
打击和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
妨碍公正的,应书面向审计委员会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
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向审计委员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
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审计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安排
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管理、采购程序、工程管理等进行监督,具体职
责如下: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计进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
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审计部审计人员能及
时掌握各种信息,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任务过重或
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同意,审计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相关
费用应由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支付。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
或局部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
计划及费用预算,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
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如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的工作在董事会的指导下开展。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
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
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
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
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结束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提
出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审计部应于收到被
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3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如应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和处罚,则
应根据审计报告拟订审计决定;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
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审批;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向被审
计对象下发。
       第二十条 审计部提出报告并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应对被审计者作相应处
理:
       (一)被审计者没有违反国家、公司管理规定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被审计者违反国家、公司管理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和处
罚的审计决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
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
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出具以后由于情况变化或发现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
明后,被审计者如有异议,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
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须继续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
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及公司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
备查。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挡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 检
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五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
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委员会依照
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及
相关人员,由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由董事会依照情
节轻重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