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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安达: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0-11-12  

                        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0-002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三
  述或者重大遗漏。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2 号)注册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99.50 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
民币 9,598.5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2,798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
具了天健验〔2020〕13-3 号《验资报告》。
      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公司类型拟由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以最终工商审批登记为准)。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完成后,需相应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现拟将《国
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三条 公司于【】经【】核准,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6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股,于【】在【】上市。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31,995,000 股,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五条 公 司注册资 本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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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币 9,598.5 万元。                        币 12,798 万元。

              第 十 七 条 公 司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七条 公司 股份总数为
       9,598.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12,79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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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股 9,598.5 万股,无其他种类 普通股 12,798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股份。                                   份。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指定【      】          第二百〇一条 公 司 指 定《 中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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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的媒体。                             报》和《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合并,应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通 知 债 权 人 , 并 于 30 日 内 在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
 5     【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公 司 清偿 债 务或 者提 供 相应 的 担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保。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分立,其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
 6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          】上公告。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
                                             报》上公告。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          第二百〇七条 公 司 需 要 减 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          】上公告。债 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7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提供相应的担保。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应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          】上公 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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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权。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算组申报其债权。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委派专人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
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董事签字确认的《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决议》;
    (二)《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