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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安达: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27  

                        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0-013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7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 39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洪伟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82,632,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56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2,629,1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64.56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3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1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12,641,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87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 东及 股东授 权委托代 表共 5 人 ,代表 公 司 有 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
12,63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875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7%。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63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
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6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4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6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4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提供关
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4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洪伟艺、洪清泉、
许燕青、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限公司、黄梅香、洪俊龙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08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
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44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洪伟艺、洪清泉、
许燕青、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限公司、黄梅香、洪俊龙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08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6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7、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6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许军利、殷庆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零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