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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安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1-19  

                        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1-001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决议增开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银行、保荐机
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开募集资金账户的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
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的实施主体由国安达工业火灾防控技术研究中心(华安)有限公司增加为国安达
工业火灾防控技术研究中心(华安)有限公司、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中汽客汽车
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客”),并相应将实施地点由华安县经
济开发区增加为华安县经济开发区、厦门市集美区后山头路 39 号,同时将不超
过 3.5 亿元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国安达
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国安达工业火灾防控技术研究中心(华安)有限公司提
供无息借款,用于“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生产项目、乘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生产
项目、变压器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生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借款期
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不超过 5 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决议,公司近
期根据上述情况增开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增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本次增开的相关账户信息及截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的储存余额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用途

国 安 达 股 份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5929031596                    研 发 中心 建
                                                 -
有限公司       限公司厦门分行     10903                           设项目

中汽客 汽车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5929050995                    研 发 中心 建
零部件 (厦                                      -
               限公司厦门分行     10501                           设项目
门)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寅博、许德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