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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6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 2021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部分实施主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
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变更部分实施主体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贡凯军:




涂连东:




汪海军:

                                                      202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