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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2021-04-1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国安达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对国安达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
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2 号)注册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99.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5.38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2,083,1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人民币 49,923,237.3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2,159,862.61 元。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13-3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3,199.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实际募
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
的营运资金,并由董事会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负责实施,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生产项目                               10,413.26
  2        乘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生产项目                                  7,674.12
  3        变压器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生产项目                             26,044.24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874.46
     5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6       合计                                                                  60,006.08

         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44,215.99 万元低于招股说明书
中项目预计募集资金使用规模 60,006.08 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
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序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     调整后募集资金配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号                                                      资金额(万元)     置金额(万元)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1                                     10,413.26              10,413.26             7,043.66
               生产项目

         乘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生
 2                                         7,674.12            7,674.12             2,500.00
                 产项目

         变压器固定自动灭火系
 3                                     26,044.24              26,044.24            18,797.87
               统生产项目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874.46            7,874.46             7,874.46

 5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8,000.00             8,000.00

              合计                     60,006.08              60,006.08            44,215.99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为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提高整体运营效率,结合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际情
况,将项目中的实施主体国安达工业火灾防控技术研究中心(华安)有限公司变更
为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具体内容如下:

                                                                               拟投入募集资
     项目名称                 原实施主体                 变更后实施主体
                                                                               金额(万元)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研发中心建设项       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         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
                     有限公司                         门)有限公司               7,874.46
目
                     国安达工业火灾防控技术研         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
                     究中心(华安)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6.3.14 条规定,该事项不属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
影响,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有利于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
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国安达工业火灾
防控技术研究中心(华安)有限公司、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
门)有限公司变更为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本次变更系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
子公司之间变更,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有助于募
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部分实施主体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部分实施主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公司
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有利于
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
意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部分实施主体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
合《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有助于
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寅博                  许德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