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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1-12-08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
和《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
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其中,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洪伟艺先生以及
其子洪清泉、洪俊龙。洪伟艺先生作为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
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其子洪清泉、洪俊龙在公司(含子公司)
担任重要的岗位,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次激励计划
将洪伟艺先生以及其子洪清泉、洪俊龙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
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2 月 7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1 名激励对
象共计授予 238.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42 元/股。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