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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安达: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20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2]GAD-05 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6 号远洋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电话:(010)85865151     传真:(010)85861922

                  邮政编码:100025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2] GAD-05 号

致: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军利律师、殷庆莉律师对公司 2022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受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疫情影响,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公
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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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
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人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 14:30 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 39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公司董事长洪伟艺主持;网络投票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进行,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计 10 人,均为 2022 年 12 月 1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68,473,3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127,980,000 股的 53.503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68,467,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27,980,000 股的 53.498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
股份 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27,980,000 股的 0.0047%。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现行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
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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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
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项目延期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46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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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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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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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志君                                                许军利     律师




                                                                  殷庆莉     律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