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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安达: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12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 2023 年 1 月 12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
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
们逐条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相关事项进行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
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
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
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
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
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
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该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
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
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了承诺,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有利于切实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保证了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
-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涂连东:




    王子冬:




    戴李宗:




                                                      2023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