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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3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安达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
2023 年 2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
市审核规则》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规定及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对照创业板
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
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
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因调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数量暨
调整发行方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授权,各方对《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
行调整,我们同意《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

    三、《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系
根据监管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后的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
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
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
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
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目的,本
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
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该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
性进行了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
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和填补
回报措施等进行了相应修订,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
修订稿)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
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编制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
项的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
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
附注,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国安达股份股份有
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情况。我们同意《关于公
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

    十、《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9 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涂连东:




    王子冬:




    戴李宗:




                                                      202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