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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安达: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4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发
展与股东的合理回报,现金分红比例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
况的需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
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认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鉴证意见,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
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提供过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五、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人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人
控股股东洪伟艺先生提供担保和反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业
务经营的实际需要,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六、关于增加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增加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本数)
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在确保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充足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没有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增加使用部分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及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相
关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本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
投项目,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助于
募投项目建设的更好运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宜。
    十、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认真
地履行双方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
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企业会计准
则第 8 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公司
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2022 年末各类资产进行了减值
测试,判断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
失的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含信用减值损失)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
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计提 2022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子冬:




    戴李宗:




    涂连东: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