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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24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我们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拟提
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事前
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人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事
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人
控股股东洪伟艺先生提供担保和反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经
营发展的正常需要,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将以上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认真
地履行双方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王子冬:




    戴李宗:




    涂连东:


                                                      202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