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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5-04  

                        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3-049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审议通过的决议事
项,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安全
技术”)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7 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总量不超过 2,930,176 股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31.27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1,626,603.5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4,657,683.65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对
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
13-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决议,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安安全技术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了募集
资金专户,并与前述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安安全技术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用途


                     平安银行股份有   15950090                    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86,098,301.63
                     限公司北京分行    888888                     化抑爆系统扩产项目


国安达安全技术(华   平安银行股份有   15708030                    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
                                                      0.00
安)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分行    999999                     化抑爆系统扩产项目


        注:以上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包含部分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950090888888,截止 2023 年 4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86,098,301.63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化抑爆系统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赖昌源、牛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708030999999,截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二锂电池储能柜火灾防控和惰化抑爆系统扩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
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赖昌源、牛南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
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