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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丽迪: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2020-10-2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本保荐机构”)接受苏州
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宝丽迪”)的
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经过审
慎调查与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的研究,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
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含义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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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介绍

    1、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为章龙平、李强,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如下:

    章龙平:2015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担任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审)保荐代表人,红塔证券(601236)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项目保荐代表人、吴通控股(300292)2013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独立财务顾问
主办人、东方电热(300217)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参与江苏吴
中(600200)、九州通(600998)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快意电梯(002774)、科
林电气(60305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强:2013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担任江苏剑牌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项目(在审)保荐代表人,江苏吴中(600200)2015年非公开发行项
目保荐代表人、东方电热(300217)2015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众生药
业(002317)2016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吴通控股(300292)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柳以文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2014年4月加入东吴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快
意电梯(00277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红塔证券(601236)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江苏吴中(600200)2015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众生药业(002317)2016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以及多家企业的财务顾问等工作。

    项目组其他成员:杨德泽、方维偲、王新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杨德泽,2016年7月加入东吴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3-1-2-2
曾参与钢研高纳(30003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以及多家企业的财务顾问工作;
方维偲,2018年5月加入东吴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参与多家企业的财务顾问
工作;王新,2017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担任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审)保荐代表人,科林电气(60305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协办人,参与九州通(600998)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快意电梯(00277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易德龙(60338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吴通控股
(300292)2013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Poly Plastic Masterbatch (SuZhou) Co.,Ltd.
注册资本           5,4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徐毅明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13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8 年 6 月 15 日
住    所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石桥村
                   研发、生产:塑料、化纤色母粒、功能母粒、新型材料;销售本公司
                   所生产产品(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经营范围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均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5%以上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均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
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5%以上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不包括商业银行
正常开展业务等);


                                         3-1-2-3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东吴证券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
审批、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门审核、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委员会问核、内核机
构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立项审核

    项目组在初步尽调后出具立项申请报告,经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审核;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后,将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
初审结果等相关资料提交投资银行总部立项审议委员会审核;投资银行总部立项
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管理部备案。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须经
过立项审核程序后方可进入到项目执行阶段。

    2、质量控制部门审查

    在项目执行阶段,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于辅导期和材料申报两个阶段,
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不少于2次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质量控制部组
织实施,投资银行质控小组组长指定至少1名组员参与现场检查工作。

    辅导阶段的项目,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辅导期以来的文件从公司的治理结
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以及项目组辅导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制作申报材料阶段的项目,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工作底
稿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项目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所开展的
主要工作、是否能够成为公司出具相关申报文件的基础,拟申报材料及材料所涉
及申报公司质量进行评审,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项目组整改完毕后,质
量控制部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3、项目问核



                                 3-1-2-4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委员会以问核会议的形式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人员
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
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
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
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行监管函[2013]346号)填写《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誊
写该表所附承诺事项,并签字确认。

    4、内核机构审核

    项目组履行内部问核程序后,向内核常设机构提出内核申请。经内核常设机
构审核认为宝丽迪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会议的评审条件后,安排
于2019年4月30日召开内核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包括李齐兵、冯玉泉、刘
立乾、邱晓波、潘瑶、张玉仁、张帅共7人,与会内核委员就项目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进行了审核。

    项目经内核会议审核通过后,项目组须按照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进行整改落
实并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同时,项目组须对内核会议意见形成书面答复报告并由
内核会议参会委员审核。内核常设机构对答复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审
核,经内核会议参会委员审核同意且相关材料修改完善后方能办理相关申报手
续。

(二)东吴证券内核意见

    东吴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逐项审核。内核委员会认为,宝丽迪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
部管理、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好的持续盈利能力;具有一定的自主创
新能力,具有持续技术开发与市场开拓能力;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公司发展战略;申请文件的制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宝丽迪符合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可以保荐承销该项目。


                                   3-1-2-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同时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6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1、2019年4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2019年5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3、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准和授权有效,实质条件具备,募股资金运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不存在影
响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重大问题,发行人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形式和实
质条件上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进
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建立健全了采购、生产、营销、财务、
技术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
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专注于化学纤维原液着色和功能改性的核心原材料——纤维母粒
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为客户提供产品应用的技术支持。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
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595号),发行人2017年、2018年、2019
年、2020年1-6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9,339.95万元、61,706.95万元、71,204.93万

                                  3-1-2-7
元、29,315.47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的孰低者)分别为 2,759.84万元、5,926.44万元、9,551.66万元、4,110.09万元,
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立信会计师审计了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595号);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机关
对发行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
行条件。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依据《注册办法》相关规定,项目组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
人符合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1、发行人系由宝力塑胶整体变更设立。2018年5月1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
会,由发行人前身宝力塑胶按其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2018年6月15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向发行人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20507743944037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前身宝力塑胶成立于
2002年12月13日,持续经营时间至今已超过3年。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
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建立健全了采购、生产、营销、财务、技术
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3-1-2-8
    2、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
月31日、2020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
2019年度、2020年1-6月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
度、2020年1-6月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
年度、2020年1-6月的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
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59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我
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
映了贵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
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597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认为“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
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
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4、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二年内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
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3-1-2-9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之规定。

    6、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
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因素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作了详细的披露。本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真实、客观、充分地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所有重大
风险。

(一)科技创新风险
    随着纤维母粒行业竞争加剧及下游化纤产业的不断发展,客户对产品技术水
平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需不断进行科技创新,提升技术实力才能持续
满足市场竞争发展的要求。未来如果公司不能继续保持科技创新,及时响应市场
和客户对先进科技和创新产品的需求,将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产生影
响。

(二)技术风险

       1、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核心技术12项,发明专利10项、实用新
型专利36项、7万余项产品配方以及生产工艺、装备控制等非专利技术,公司通


                                   3-1-2-10
过多年研发积累,对以上技术的拥有、扩展和应用是公司实现稳定增长的重要保
障。但不排除因核心技术泄密导致公司经营受到影响的风险。

    2、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在多年的研发、生产和运营实践中,培养了一批研发、营销及经营管理
人才,建立起了相对稳定的人员团队,在研究开发、运用转化、市场推广、企业
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但随着公司所处纤维母粒行业的不断发展,
行业竞争将更加激烈.公司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
如果核心骨干人员大量流失,将致使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三)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纤维母粒所用的PET切片、PBT切片、炭黑、颜/染料等原材料的价
格受市场供需变化、石油价格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较大,且原材料成本
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较高。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公司原材
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88.96%、90.41%、89.37%、85.44%。原材
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的经营成果有着显著的影响,并会影响到公司盈利能力的持
续性和稳定性。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转移原材料价格
上涨的压力,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宏观经济波动引致的风险

    公司生产的纤维母粒产品与下游化纤纺织行业紧密相关,终端应用领域为服
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2018年以来,随着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对我国
经济发展,特别是外贸出口造成冲击。同时,随着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和进入新常
态,对化纤纺织行业及终端应用领域的需求产生一定消极影响,公司经营面临宏
观经济波动引致的风险。

    3、贸易摩擦带来的风险

    2018年以来,美国采取单边主义措施,导致中美之间贸易摩擦和争端不断升
级。美国是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传统市场之一,加征关税将导致我国纺织品服


                                3-1-2-11
装对美出口比较优势被削弱,进而影响到相关产业链上的企业。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母粒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0.58%、0.97%、
1.89%、2.32%,外销占比较低,且不存在直接出口美国的情形。同时,公司目
前使用的原材料大部分为国内生产,原材料采购受贸易摩擦的影响较小。贸易摩
擦升级以来,公司经营业绩稳步提升,并未受到较大影响。

    但是,未来若中美之间或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持续升级,且直接涉及
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产业链终端行业,则有可能影响化纤、纤维母粒等
产品的市场需求,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4、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纤维母粒行业是一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行业。公司成立以来,
一直专注于纤维母粒领域,凭借良好的研发创新能力、全面的产品种类、先进的
生产技术形成了较强的综合竞争力。虽然目前公司在国内纤维母粒行业排名第1,
未来若不能利用自身的优势保持行业地位,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5、供应商相对集中的风险

    2017年至2020年1-6月,公司对前五名原材料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
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9.04%、43.70%、34.44%、39.41%,采购相对集中。如果主
要供应商存在供应不足或原材料质量问题,将会影响公司生产的稳定性,对公司
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6、“新冠疫情”引致的风险

    2020 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致使我国多数行业遭受到不同程
度的影响。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所处产业链的整体影响尚难以准
确估计,如果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继续蔓延并持续较长,则将对全球纺织服装产业
链造成冲击,从而对公司的经营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7、业绩增长驱动因素变化引致的风险

    受益于下游化纤行业规模巨大和稳步发展,以及原液着色技术对于传统印染
技术的逐步替代,我国纤维母粒市场需求保持快速增长。2017 年至 2019 年,公


                                3-1-2-12
司纤维母粒销量持续上涨,产品附加值也不断提高,驱动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增长。

    若未来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或者贸易摩擦、新冠疫情对纺织产业链终端
行业的不利影响扩大,可能导致公司下游化纤行业增速以及原液着色纤维产量增
速放缓,纤维母粒市场需求降低,进而影响公司产品销量。此外,公司原材料成
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较高,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转
移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将会使公司产品附加值降低。

    综上所述,若未来纤维母粒市场需求降低或原材料价格持续不利变化,将会
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8、下游客户向上游拓展,自行生产纤维母粒产品引致的风险

    我国化纤产业链已实现专业化分工,公司所处的纤维母粒行业具有一定的行
业壁垒。公司是行业内排名第一的企业,具备较强的核心竞争力。但是,报告期
内公司部分客户向上游拓展,开始自行生产纤维母粒,导致向公司的采购量减少。
例如,浙江华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从 2019 年起自产部分母粒,减少了黑色母
粒购买量,但仍向公司购买彩色母粒和功能母粒;江苏华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从
2018 年起自产黑色母粒,仅保留购买少量彩色母粒和白色母粒。未来若更多的
客户选择向上游拓展的经营策略,可能导致公司纤维母粒整体销量下降,进而对
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017 年至 2020 年 1-6 月,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9.93%、18.45%、
23.92%、23.59%。2018 年,公司毛利率有所下滑,主要是受到切片和颜/染料价
格上涨所致。2019 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已回升,主要原因是毛利率较高的
彩色母粒当期收入占比提高,以及黑色母粒毛利率回升。2020 年 1-6 月,公司主
营业务毛利率与 2019 年相比变动较小。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公司可能会灵活考虑定价策略,导致毛利率
水平会有所降低;或者出现竞争对手数量增加以及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等导致主
要产品毛利率下降的不利因素,因此公司产品综合毛利率存在波动或下降的风

                                  3-1-2-13
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
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投资项目回报的实现需要一定周期。本次募集
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
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
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3、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于2013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6年11月、2019年12月通过高
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有效期三年。报告期内,公司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公司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在有效期内具有连续性及稳定
性,如国家调整税收政策,或有效期满后公司不能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存在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所导致的风险。

(五)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

    基于当前经济形势、市场需求、生产技术、营销能力等因素,公司对本次募
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审慎的可行性分析论证,亦取得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备
案。但在未来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各种不确定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
致募投项目进度延期等情况,从而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目前公司存在产能瓶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的产能、
产量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虽然公司对投资项目已经过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
究论证,但若市场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未能成功实施新增产品的市
场推广,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销售受阻,存在新增产能不能充分消化的风险。

    3、募集资金新增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折旧较大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目前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算,公

                                3-1-2-14
司每年折旧费用将大幅增加。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实现预期
经济效益,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4、公司规模迅速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将逐步扩大,员工的数
量将有所上升,在资源整合、技术开发、市场开拓等方面对公司管理水平提出更
高的要求。如果不能有效的对组织结构、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进行更有效的调整
及优化,公司将面临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六)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徐毅明、徐闻达系父子关系,徐毅明与徐闻达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
84.6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徐毅明、徐闻达仍
将保持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若实际控制人通过其影响力对公司经营决策、人事、
财务等方面进行不当控制,将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形成实际
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七)股票市场风险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除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
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家政治、宏观政策、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投资心理和各
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与实际经营业绩相背离,从而可能导
致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投资者购买价格。投资者在购买公司股票前应对股票市场
价格的波动及股市投资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并作出审慎判断。

(八)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确定后,如果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
的,应当中止发行。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
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公司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才可重新启动发
行。如果公司未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完成发行,公司将面临股
票发行失败的风险。




                                3-1-2-15
五、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一)发行人的持续成长具备良好的政策环境

    纤维母粒作为一种节能环保材料,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绿色制造领域,获得
了有关部门多项政策的大力支持。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2016年联合发布的《化纤
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指出:“开发推广纺前原液着色绿色制造技术,包
括完善原液着色功能性纤维的产业化纺丝技术,开发高性能、高浓缩功能母粒的
清洁生产技术,完善原液着色纤维标准和色标体系。” 结合我国经济的未来发展
规划,纤维母粒行业将受到产业政策更多的关注与支持,发展前景良好。

(二)下游需求旺盛,产品市场空间广阔

    我国化纤工业规模庞大,且保持着稳步发展势头。原液着色因其成本效益、
节能环保等方面的优势,已经取得长足的发展。目前,宜家、耐克、阿迪达斯、
迪卡侬、优衣库等国际公司,越发重视产品的“绿色性”,要求生产商更多的使用
原液着色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等绿色面料。

    但是,相对于传统印染而言,原液着色技术在我国化纤着色领域的使用比例
仍然偏低。随着我国化纤产业的不断升级和环保节能政策的不断加强,原液着色
的核心原材料——纤维母粒的应用比重将逐渐提高,产品替代也将有力地推动纤
维母粒行业的快速发展。

(三)消费升级促进功能性母粒的发展

    差别化、功能性纤维的生产是化纤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国家发
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化纤
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均把开发新一代差别化、功能性纤维产品作为发展
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下游纺织产业对功能化、个性化纤维产品需求日益增
长。目前,行业已研发出蓄能、夜光、抗老化、竹炭、远红外、彩色阻燃、抗菌、
光致变、隔热、磁性、导电等十余种特种功能母粒,并仍在不断开发新的品种。
未来,功能性纤维的产量和功能母粒的使用比例都将持续提升。


                                 3-1-2-16
(四)技术优势

    公司始终坚持“核心技术外延”的理念,凭借自身在纤维母粒领域多年积累,
形成了基础技术和生产工艺有机结合的核心技术体系,实现了产品特性优质化和
产品功能多样化,并开发了7万余项产品配方,具有较强的技术应用优势。

    截止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已拥有核心技术12项,获得相关的发明专利10
项,实用新型专利36项,为产品质量提供技术支持。

(五)经营模式优势

    公司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形成了“全方位、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经营模式,
为客户提供从颜色与复合功能需求分析、配色与复合功能方案设计、定制化产品
开发、产品生产及配送、配合客户新产品研发,到客户生产技术服务乃至客户设
备选型、原材料选配等着色与功能化一体式解决方案。

    举例来讲,由于公司拥有母粒配色、母粒功能研发、化纤纺丝等多领域经验
丰富的技术人才,且配备了从配色、研制到化纤成品试制的模拟工业化生产的全
流程研发设备,对于客户提出的新需求,公司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化纤成品的试
制并交由客户确认,同时在客户生产过程中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指导,使客户尽快
掌握产品的最优使用方法。

    公司“全方位、一体化”解决方案经营模式,可以最大化适应、满足甚至引
导客户需求,有助于新产品、新客户、新市场的开拓,因而推动了公司快速发展,
是公司具备持续成长性的坚实基础。

(六)区位优势

    公司总部位于苏州市相城区,与吴江、萧山、桐乡等我国化纤产业集中地距
离较近,在产品配送及客户服务方面有天然的区位优势。由于江苏、浙江等华东
地区形成了化纤产业聚集效应,随之而来的是完善的配套设施、便捷的原材料采
购、广阔的下游市场。优越的地理位置拓宽了公司的销售渠道,有利于公司迅速
获得行业发展资讯,加强与客户的深度合作,改善建立市场快速反应机制。




                                 3-1-2-17
(七)规模优势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深耕原液着色领域。凭借优秀的技术水平及稳定的产品
质量,公司已成为纤维母粒行业内产销量最大的企业,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优势。

       多年来,公司与国内大部分著名化纤生产商均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下游
客户一旦选定供应商,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往往不会轻易改变,进而形成
采购惯性。因此,公司拥有较强的客户优势。

(八)品质优势

       产品质量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公司在多年的生产经营中,始终秉持“全员、
全力、至快、至精”的质量管理方针,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意识、加强自身技术革
新,形成了过硬的产品质量。公司已经全面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ntertek
化学品绿叶标志等认证。同时,公司有多年生产及管理经验,保证纤维母粒的品
质,巩固了企业的竞争地位。

六、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备案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
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问题进行了核查。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中基协发[2014]1号),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
为目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应根据上述
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共有13名股东,其中法人及合伙企业股东7
名。其中:凯至投资、埭溪创投为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备案编码        管理人名称          管理人登记编号



                                   3-1-2-18
                              上海凯石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1    凯至投资     ST2214                                   P1002053
                                    (有限合伙)
 2    埭溪创投    SK9044     苏州市相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02881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中,凯至
投资、埭溪创投为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
相关规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要求进
行核查,本次保荐与承销业务中发行人除聘请本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保荐与承销业务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
外,发行人还聘请北京尚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技术咨
询,以及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经公关顾问。综上所述,发
行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本保荐机构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八、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所面临的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
整,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所处行业未发生周
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
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变化,未新增对未来经
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未出现重大变化,重
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不存在
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东吴证券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3-1-2-19
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申
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要求,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授权申请发行股票程序合法、有效;发行申请文件
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重大事实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特保荐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无正文)




                                   3-1-2-20
    (此页无正文,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柳以文




    保荐代表人:
                   章龙平             李     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杨   伟




    内核负责人:
                   李齐兵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   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特指定保荐代表人章龙平、李强具体负责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章龙平               李    强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