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迪: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2020-10-21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确认意见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及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作出说明如下(如
无特别说明,本确认意见中简称的含义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一、公司历史沿革简图
苏州聚星、香港恒英出资设立宝力塑胶,注册
2002 年 12 月
资本 30.00 万美元(其中苏州聚星认缴 22.50
宝力塑胶设立
万美元、香港恒英认缴 7.50 万美元);实收资
本为 0 万美元
香港恒英以货币资金缴纳第一期注册资本
2003 年 4 月 7.50 万美元;实收资本变为 7.50 万美元
宝力塑胶第一期出资
宝力塑胶注册资本增至 150.00 万美元;苏州
2003 年 7 月 聚星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注册资本 186.24 万
宝力塑胶第二期出资及第一 元,折合 22.50 万美元;实收资本累计为 30.00
次增资 万美元
香港恒英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2004 年 12 月
12.50 万美元;实收资本累计为 42.50 万美元
宝力塑胶第三期出资
苏州聚星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注册资本 200.00
2005 年 10 月
万元,折合 24.73 万美元;实收资本累计为
宝力塑胶第四期出资
67.22 万美元
4-3-1
苏州聚星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注册资本 103.16
2005 年 12 月
万元,折合 12.77 万美元;实收资本累计为
宝力塑胶第五期出资
80.00 万美元
宝力塑胶注册资本减至 80.00 万美元;实收资
2006 年 3 月
本累计 80.00 万美元
宝力塑胶减资
香港恒英将所持宝力塑胶全部 25.00%的股权
2008 年 8 月
转让给李文献(中国香港居民);实际系李文
宝力塑胶第一次股权转让
献代徐毅明持有宝力塑胶 25.00%的股权
李文献将所持宝力塑胶 25.00%的股权转让给
2015 年 6 月
徐毅明之子徐闻达(实际系股权代持还原);
宝力塑胶第二次股权转让暨
宝丽塑胶变更为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
变更为内资企业
本变为 654.70 万元
徐毅明、徐闻达以其持有的泗阳宝源全部股权
2017 年 11 月
评估值对宝力塑胶进行增资;宝力塑胶注册资
宝力塑胶第二次增资
本、实收资本变更为 1,475.81 万元
徐毅明将 3.00%、1.50%、1.50%、0.70%、9.05%
2017 年 11 月 的宝力塑胶股权转让给龚福明、杨军辉、朱建
宝力塑胶第三次股权转让及 国、袁晓锋、铕利合盛;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第三次增资 增至 1,548.81 万元,新增部分由新苏化纤以货
币出资
2018 年 6 月 宝力塑胶以经审计的净资产 18,836.37 万元按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1:0.2739 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 5,160.00 万元
凯至投资、埭溪创投、中纺资产、中咨兰德 4
2018 年 8 月
名投资者合计向宝丽迪增资 240.00 万元,宝
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
丽迪注册资本增至 5,400.00 万元
4-3-2
二、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一)宝力塑胶的历史沿革
1、2002 年 12 月,宝力塑胶设立
2002 年 12 月 10 日,苏州聚星、香港恒英签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拟共同设立宝力塑胶,注册资本 30.00 万美元。
2002 年 12 月 11 日,苏州市相城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相外资(2002)
345 号《关于苏港合资经营企业“苏州宝力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
复》,同意设立合资公司宝力塑胶。
2002 年 12 月 13 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企合苏苏总字第 012532 号)。
宝力塑胶设立时,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美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苏州聚星 22.50 0 75.00
2 香港恒英 7.50 0 25.00
合 计 30.00 0 100.00
2、2003 年 4 月,宝力塑胶第一期出资
2003 年 2 月 24 日,苏州市苏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信验字(2003)第
138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3 年 2 月 19 日,宝力塑胶已收到香港恒英以
货币资金缴纳的第一期注册资本 7.5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25.00%。
2003 年 4 月 21 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企合苏苏总字第 012532 号)。
本期出资后,宝力塑胶实收资本增至 7.50 万美元,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
下:
单位:万美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苏州聚星 22.50 0 75.00
4-3-3
2 香港恒英 7.50 7.50 25.00
合 计 30.00 7.50 100.00
3、2003 年 7 月,宝力塑胶第二期出资及第一次增资
2003 年 6 月 3 日,苏州聚星与香港恒英签订《苏州宝力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增资协议》,协商一致将宝力塑胶注册资本增至 150.00 万美元。同日,宝力塑胶
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增资事项。
2003 年 7 月 3 日,苏州市相城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相外资(2003)
204 号《关于苏港合资经营企业“苏州宝力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增资和变更
法定地址的批复》。
2003 年 7 月 4 日,苏州市苏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信验字(2003)第
813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3 年 7 月 3 日,宝力塑胶已收到苏州聚星以货
币资金缴纳的注册资本 186.24 万元,折合 22.50 万美元。
2003 年 7 月 15 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企合苏苏总字第 012532 号)。
本次增资及出资后,宝力塑胶实收资本增至 30.00 万美元,股权结构及出资
情况如下:
单位:万美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苏州聚星 112.50 22.50 75.00
2 香港恒英 37.50 7.50 25.00
合 计 150.00 30.00 100.00
4、2004 年 12 月,宝力塑胶第三期出资
2005 年 5 月 9 日,苏州市苏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信验字(2005)第
8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宝力塑胶已收到香港恒英以
货币资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2.50 万美元。
本期出资后,宝力塑胶实收资本增至 42.50 万美元,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
下:
4-3-4
单位:万美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苏州聚星 112.50 22.50 75.00
2 香港恒英 37.50 20.00 25.00
合 计 150.00 42.50 100.00
5、2005 年 10 月,宝力塑胶第四期出资
2005 年 10 月 12 日,苏州市苏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信验字(2005)
第 392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5 年 10 月 12 日,宝力塑胶已收到苏州聚星
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折合 24.73 万美元。
本期出资后,宝力塑胶实收资本增至 67.22 万美元,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
下:
单位:万美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苏州聚星 112.50 47.23 75.00
2 香港恒英 37.50 20.00 25.00
合 计 150.00 67.22 100.00
6、2005 年 12 月,宝力塑胶第五期出资
2005 年 12 月 8 日,苏州市苏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信验字(2005)第
449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5 年 12 月 8 日,宝力塑胶已收到苏州聚星以
货币资金缴纳的注册资本 103.16 万元,折合 12.77 万美元。
本期出资后,宝力塑胶实收资本增至 80.00 万美元,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
下:
单位:万美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苏州聚星 112.50 60.00 75.00
2 香港恒英 37.50 20.00 25.00
合 计 150.00 80.00 100.00
7、2006 年 3 月,宝力塑胶减资
2005 年 8 月 25 日,宝力塑胶召开董事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至 80.00 万美
4-3-5
元。2005 年 12 月 13 日,宝力塑胶向债权人发送《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
通知》;2005 年 12 月 15 日,宝力塑胶刊登减资公告。
2006 年 3 月 20 日,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相城区分局出具相外资
(2006)182 号《关于“苏州宝力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减资的批复》,同意
宝力塑胶减资。
2006 年 3 月 24 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企合苏苏总字第 012532 号)。
本次减资后,宝力塑胶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美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苏州聚星 60.00 60.00 75.00
2 香港恒英 20.00 20.00 25.00
合 计 80.00 80.00 100.00
根据宝力塑胶 2003 年 7 月取得的增资批复文件相外资(2003)204 号《关
于苏港合资经营企业“苏州宝力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增资和变更法定地址的
批复》,宝力塑胶新增注册资本分期缴付,首期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
先缴付 15%,余额部分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十二个月全部缴清。宝力塑胶股东
存在未按照批复文件及时出资的情况。但该等瑕疵已于宝力塑胶前述减资完成后
消除,宝力塑胶股东已按照减资完成后的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出资,该等逾期出资
的情况未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且苏州市相城区商务局已出具《证明》,确
认截至 2005 年 12 月 8 日,宝力塑胶实收资本为 80 万美元,未出资部分于 2006
年 3 月办理减资手续,宝力塑胶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期间没有因违反有关中外合资
企业管理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另,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19
年 5 月出具《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意见书》,确认公司自 2002 年 12 月 13 日设
立以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记
录。
8、2008 年 8 月,宝力塑胶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8 年 3 月 28 日,宝力塑胶召开董事会,同意香港恒英将所持宝力塑胶全
4-3-6
部 25.00%的股权转让给李文献(中国香港居民),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同日,
香港恒英与李文献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次股权转让
实际受让人为徐毅明,李文献作为名义股东代徐毅明持有宝力塑胶 25.00%的股
权。
2008 年 4 月 1 日,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相城区分局出具相外资(2008)
127 号《关于同意“苏州宝力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修改公司<合同>、
<章程>的批复》,同意香港恒英将所持宝力塑胶 25.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文
献。
2008 年 8 月 11 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20500400014916)。
本次股权转让后,宝力塑胶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美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苏州聚星 60.00 60.00 75.00
2 李文献 20.00 20.00 25.00
合 计 80.00 80.00 100.00
9、2015 年 6 月,宝力塑胶第二次股权转让暨变更为内资企业
(1)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5 年 4 月 16 日,宝力塑胶召开董事会,同意李文献将所持宝力塑胶全部
25.00%的股权转让给徐闻达,企业类型由“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方股东苏州聚星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日,李文献与徐
闻达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苏州宝力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完成后,宝力塑胶的股东苏州聚星、徐闻达均为境内法人或自然人,
无境外股东。
(2)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履行的外部审批、备案程序
2015 年 6 月 2 日,苏州市商务局相城分局出具相商资(2015)093 号《关于
同意“苏州宝力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并改变企业性质的批复》,同意宝
4-3-7
力塑胶前述股权转让及变更为内资企业。
2015 年 6 月 30 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营业执照》(注册
号:320500400014916)。
2015 年 7 月 24 日,发行人前身宝力塑胶取得税务部门换发的《税务登记证》
(税字:登 320500743944037),登记注册类型已由“(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变更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8 月 24 日,本次股权转让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业务
类型为“FDI 境内机构转股外转中”的业务登记凭证。
至此,发行人前身宝力塑胶已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
内资企业。
宝力塑胶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后,注册资本由 80 万美元变为
654.70 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苏州聚星 491.03 491.03 75.00
2 徐闻达 163.68 163.68 25.00
合 计 654.70 654.70 100.00
(1)宝力塑胶 2008 年 8 月第一次、2015 年 6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涉及的代
持形成原因及解除过程
2008 年 3 月,宝力塑胶原外方股东香港恒英因资金需求,决定退出对宝力
塑胶投资,为保持企业经营稳定及中外合资企业性质,香港恒英将所持宝力塑胶
25.00%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居民李文献,本次股权转让对价实际由徐毅明支付,李
文献系代徐毅明持有前述 25.00%的股权。
宝力塑胶第二次股权转让实际系李文献根据徐毅明指示,将其自 2008 年 8
月为徐毅明代持的宝力塑胶 25.00%股权转让给徐毅明之子徐闻达,本次股权转
让完成后,徐毅明、李文献之间的股权代持解除。
徐毅明已出具说明,确认其与李文献之间的上述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况真实、
4-3-8
明确、完整,其与李文献、徐闻达等就宝力塑胶股权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李
文献已出具说明,确认其与徐毅明之间的上述股权代持真实、有效,且股权代持
已解除,其与宝力塑胶、徐毅明或其他任何方就宝力塑胶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徐闻达已出具说明,确认宝力塑胶股权代持还原情况真实、明确、完整,
代持还原系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就宝力塑胶股权与李文献、徐毅明不存在纠
纷及潜在纠纷。
(2)股权代持不改变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性质,不影响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香港恒英在 2002 年 12 月至 2008 年 8 月持有宝力塑胶股权期间一直作为香
港公司合法存续,李文献在 2008 年 8 月至 2015 年 6 月持有宝力塑胶股权期间一
直具有香港居民身份;外方投资者香港恒英、李文献先后持有的宝力塑胶股权一
直未低于 25%,且该外方投资者均具有合法的外商投资者身份;香港恒英、李文
献持有宝力塑胶股权期间作为香港企业/香港居民的性质未发生变更。宝力塑胶
自 2002 年 12 月成立至 2015 年 6 月变更为内资企业前,作为生产性企业已经营
满十年。
综上,前述股权代持行为不改变公司历史上中外合资企业的性质,不影响公
司中外合资企业时期享受的税收优惠。
且公司就股权代持行为对公司历史上中外合资企业性质及所享受税收优惠
的影响分别向主管商务及税务部门征求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商务部门意见:宝力塑胶就 2002 年 12 月设立至 2015 年 6 月中外合资企业
期间的股权转让及代持事项致函苏州市相城区商务局,请求该局就宝力塑胶中外
合资企业时期合法合规性出具确认意见。2019 年 5 月 13 日,苏州市相城区商务
局出具《回复函》:“你公司递交申请本局已收悉,经核查,现就商务合规合法性
确认如下:1、2008 年 8 月外方股东恒英(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恒
英”)将所持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宝丽迪”)25%
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居民李文献;2015 年 6 月李文献将该等股权转让给徐毅明之
子徐闻达,苏州宝丽迪变更为内资企业,外方投资者香港恒英、李文献先后持有
的苏州宝丽迪股权一直未低于 25%, 苏州宝丽迪在 2002 年 12 月至 2015 年 6
月期间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性质一直未发生变化,历次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4-3-9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注证书有效。2、2002 年 12 月至 2015 年 6 月,公司作为中外
合资企业没有因违反有关中外合资企业管理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税务部门意见:宝力塑胶就 2002 年 12 月设立至 2015 年 6 月中外合资企业
期间的股权转让及代持事项致函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请求该局就宝力塑胶设立以来税收合法合规事项、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税费或其他
补缴义务、是否存在税务相关行政处罚或处罚风险出具确认意见。2019 年 5 月 9
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回复函》:“你司所递交
申请本局已收悉,经系统查询企业所述内容与申报信息相符,现就税务合规合法
性确认如下:1,你司于 2002 年至 2015 年期间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
减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法规政策。2,苏州宝
丽迪及其股东在 2008 年 3 月及 2015 年 6 月两次转让过程中已按照相关税法申报
缴纳了相应税费。3,截至到目前为止,你司未发现应缴未缴税费情况,未发现
补缴税款与处罚行为。”
10、2017 年 11 月,宝力塑胶第二次增资
2017 年 10 月 9 日,宝力塑胶与徐毅明、徐闻达、聚星宝签订《苏州宝力塑
胶材料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徐毅明、徐闻达以其持有的泗阳宝源 100.00%股权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评估的净资产价值 9,294.85 万元)为对价,取得宝力
塑胶出资额 821.11 万元。
2017 年 10 月 26 日,宝力塑胶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654.70 万
元增至 1,475.81 万元,股东徐闻达、徐毅明各以泗阳宝源 50.00%股权增资 410.55
万元。
2017 年 11 月 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51937 号
《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止,宝力塑胶已收到徐毅明、徐闻达
用以出资的泗阳宝源 100.00%股权,对应新增注册资本 821.11 万元。
2017 年 11 月 8 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439440375)。
本次增资完成后,宝力塑胶股权结构如下:
4-3-10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聚星宝 491.03 491.03 33.27
2 徐闻达 574.23 574.23 38.91
3 徐毅明 410.55 410.55 27.82
合 计 1,475.81 1,475.81 100.00
11、2017 年 11 月,宝力塑胶第三次股权转让及第三次增资
2017 年 11 月 10 日,徐毅明与铕利合盛、龚福明、杨军辉、朱建国、袁晓
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毅明将其持有的宝力塑胶 9.05%、3.00%、1.50%、
1.50%、0.70%股权分别以 1,398.09 万元、463.21 万元、231.60 万元、231.60 万
元、108.0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铕利合盛、龚福明、杨军辉、朱建国、袁晓锋。
2017 年 11 月 15 日,宝力塑胶、聚星宝、徐毅明、徐闻达与新苏化纤签署
《增资协议》,由新苏化纤以货币出资 1,662.21 万元认购 73.00 万元出资额,溢
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次日,宝力塑胶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新苏化纤前述增资
事项,公司注册资本由 1,475.81 万元增加至 1,548.81 万元。
2017 年 12 月 7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52037 号
《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7 年 11 月 23 日止,宝力塑胶已收到新苏化纤以货币
方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2017 年 11 月 30 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439440375)。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宝力塑胶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徐闻达 574.23 574.23 37.08
2 聚星宝 491.03 491.03 31.70
3 徐毅明 166.56 166.56 10.76
4 铕利合盛 140.23 140.23 9.05
5 新苏化纤 73.00 73.00 4.71
6 龚福明 46.46 46.46 3.00
7 杨军辉 23.23 23.23 1.50
4-3-11
8 朱建国 23.23 23.23 1.50
9 袁晓锋 10.84 10.84 0.70
合 计 1,548.81 1,548.81 100.00
(二)股份公司的历史沿革
1、2018 年 6 月,股份公司设立
2018 年 5 月 3 日,宝力塑胶召开股东会,决议宝力塑胶以 2018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51629 号《审计报告》审
计的净资产 18,836.37 万元按 1:0.2739 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 5,160.00 万元,其余 13,676.37 万元进入资本公积。同日,宝丽迪 9 位发
起人徐闻达、聚星宝、徐毅明、铕利合盛、新苏化纤、龚福明、朱建国、杨军辉、
袁晓锋签订了《发起人协议》。
2018 年 5 月 18 日,宝丽迪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对
发起人将原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情况进行审核的议案》、《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议案,选举了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
2018 年 5 月 18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51714 号
《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宝丽迪(筹)已将宝力塑胶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8,836.37 万元,按 1:0.2739 的比例折合注册资本
5,160.00 万元,净资产大于股本的 13,676.37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8 年 6 月 15 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205077439440375)。
宝丽迪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徐闻达 1,913.11 37.08
2 聚星宝 1,635.89 31.70
3 徐毅明 554.91 10.76
4-3-12
4 铕利合盛 467.19 9.05
5 新苏化纤 243.21 4.71
6 龚福明 154.79 3.00
7 朱建国 77.39 1.50
8 杨军辉 77.39 1.50
9 袁晓锋 36.11 0.70
合 计 5,160.00 100.00
2、2018 年 8 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
2018 年 7 月 3 日,宝丽迪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凯至
投资、埭溪创投、中纺资产、中咨兰德 4 名投资者合计向宝丽迪增资 240.00 万
元,宝丽迪注册资本增至 5,400.00 万元。同日,宝丽迪及其原股东分别与凯至投
资、埭溪创投、中纺资产、中咨兰德签订《投资协议》,凯至投资、埭溪创投、
中纺资产、中咨兰德各以货币出资 937.00 万元、425.90 万元、425.90 万元、255.50
万元,分别认购宝丽迪新增股份 110.00 万股、50.00 万股、50.00 万股、30.00 万
股,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8 年 7 月 27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52161 号
《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止,宝丽迪已收到 4 名新股东以货币
方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2018 年 8 月 1 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77439440375)。
本次增资完成后,宝丽迪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徐闻达 1,913.11 35.43
2 聚星宝 1,635.89 30.29
3 徐毅明 554.91 10.28
4 铕利合盛 467.19 8.65
5 新苏化纤 243.21 4.50
6 龚福明 154.79 2.87
7 凯至投资 110.00 2.04
4-3-13
8 朱建国 77.39 1.43
9 杨军辉 77.39 1.43
10 埭溪创投 50.00 0.93
11 中纺资产 50.00 0.93
12 袁晓锋 36.11 0.67
13 中咨兰德 30.00 0.56
合 计 5,400.00 100.0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阅读公司关于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
的说明,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3-14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以来股本演
变情况的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
徐毅明 徐闻达 龚福明
朱建国 戴礼兴 徐 容
马树立
监事:
付 洋 魏庭龙 杜 宏
高级管理人员:
徐毅明 龚福明 朱建国
杨军辉 袁晓锋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