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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丽迪: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0-10-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楼接待中心        邮编:200041
  Reception Center, 27/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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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9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
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审核制要求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
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2019
年 12 月 9 日、2020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宝
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二)》、《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三)》。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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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的注册制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出具了《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8 月 2 日就深交所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下发的审
核函〔2020〕010128 号《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涉及相关问题出具了《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
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律师工
作报告(一)》。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就深交所于 2020 年 8 月 15 日下发的《关于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问询问
题清单》所涉及相关问题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于 2020 年 9 月 6 日就深交所于 2020 年 9 月 3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0〕010429
号《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所涉及相关问题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原补充法律意见书”)。现根据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之要求,就自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止(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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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及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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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发行人最新的《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
件;
     2、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上述文件由发行人出具或提供,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的原件,采用书面审
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影印副本。经查验,均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系由苏州宝力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力有限”)依法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领取了苏州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颁发的 913205077439440375 号《营业执照》。

     2、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发行人(包括宝力有限)已通过历年工商年检。
发行人(包括宝力有限)自成立以来至今,不存在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
年检的情况。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3、2018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由宝力有限以截止 2018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按照 1:0.2739 折成股份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包括宝力有限)成
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

     (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设置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健
全的组织机构,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组织机构中决策层、经营层、管理层以及各
职能部门之间分工明确,运行良好,见以下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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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1、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1)2018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了
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2019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3)2019 年 5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将在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生效。
     (4)2020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对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进行了修订,该《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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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将在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生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均能够依法并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2、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已设专节“独立董事”,详细规定了独
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责等内容。2018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
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发行人已制订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详细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任
职资格、职责和选聘程序等内容。
     (3)发行人已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制订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审计
委员会制度。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均能够依法并按照公司制定的
相关制度履行职责。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
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
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595
号《审计报告》;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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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文件;
     4、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声明;
     6、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会议文件;
     7、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最新一期《营业执照》;
     8、发行人注册地、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批复;
     9、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其他相关文件。
     上述文件由相关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自然人及发行人出具或提供,
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
影印副本。对发行人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
违规担保的情况,本所律师采用与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及发行人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面谈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面谈笔录。对发
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的情况、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等事实,本所律师采用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面谈的方
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面谈笔录。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是否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
商标等重大权属纠纷,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
项,是否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事项,本所律师采用与发行人主要负责人面谈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
关面谈笔录。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是否存在
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
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本所律师采用与发行人主
要负责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面谈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
面谈笔录。经查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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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是宝力有限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首次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已经出具声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595 号《审计报告》,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合并资产负
债表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的利润表、合并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
     (三)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信会师
报字[2020]第 ZA1559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
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
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
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和“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之规定。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补充事项期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补充事项期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
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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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
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
大权属纠纷,亦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目前
经营环境良好,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五)发行人主要从事纤维母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最近一期的《营业执照》所载,发
行人的经营范围是:“研发、生产:塑料、化纤色母粒、功能母粒、新型材料;
销售本公司所生产产品(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发行人注册地、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批复,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均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六)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七)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履行了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补充事项期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八)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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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已获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九)其他实质条件
     1、发行人已发行和本次申请发行并上市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面值 1.00 元人
民币,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595 号《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及 2020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759.84 万元、5,926.44 万元、9,551.66 万元和 4,110.09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
连续盈利。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595 号《审计报告》,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如上文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发行
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5,400 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
不超过 1,8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7、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595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孰低计算分别为 59,264,409.80 元、95,516,586.97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
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 154,780,996.77 元,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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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发行人最新一期《营业执照》;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595
号《审计报告》。
     上述文件分别由会计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出具或提供,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
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影印副本。经查验,均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根 据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信 会 师 报 字 [2020] 第
ZA15595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
(合并报表)分别为人民币 49,270.89 万元、61,589.72 万元、71,081.55 万元和
29,230.00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99.86%、99.81%、99.83%和 99.71%。
     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补充事项期间,所有关联方的最新《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签订的《独立董事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声明》、《独
立董事对同业竞争情况的声明》;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减少、规范
关联交易及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承诺函》、《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595
号《审计报告》;
     5、本节所涉所有关联交易合同。
     上述文件分别由发行人及相关关联方、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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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或提供,本所律师已对以
上文件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影印副本。经查
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报告期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徐毅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徐闻达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及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
苏州聚星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徐毅明持股 80%
(以下简称“苏州聚星宝”)
苏州铕利合盛企业管理中心(有
                                徐毅明持有 53.08%的出资额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限合伙) 以下简称“铕利合盛”)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直接、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及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
靖江新元投资有限公司           徐闻达配偶的父亲王承持股 25%并任董事
苏州盈久营养技术有限公司       徐闻达配偶的父亲王承持股 20%
江苏华信制药有限公司           徐闻达配偶的父亲王承任董事
4、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徐毅明                         持股 10.28%股东
徐闻达                         持股 35.43%股东
苏州聚星宝                     持股 30.29%股东
铕利合盛                       持股 8.65%股东
                               直接持有苏州聚星宝 20%的股权,通过苏州聚星宝间接持
张呈祥
                               有发行人 6.06%的权益
5、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直接、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及担任董事、高管的企
业
苏州苏迈克投资有限公司         张呈祥持股 8.07%并任董事
苏州凯恩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
                               苏州苏迈克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呈祥任总经理
简称“苏州凯恩”)
6、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直接、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
业及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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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徐毅明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徐闻达                         董事
朱建国                         董事、副总经理
龚福明                         董事、副总经理
马树立                         独立董事
徐容                           独立董事
戴礼兴                         独立董事
付洋                           监事会主席
魏庭龙                         监事
杜宏                           职工监事
袁晓锋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杨军辉                         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
王保柱                         核心技术人员
孙伟辰                         核心技术人员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直接、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及
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
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独立董事戴礼兴任独立董事
司(以下简称“优彩环保”)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独立董事戴礼兴任独立董事
简称“新凤鸣”)
苏州工业园区瑞升教育信息咨     独立董事徐容持股 100%;独立董事徐容母亲胡连娣任执
询有限公司                     行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徐容通过苏州工业园区瑞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
苏州汇川汇智信息科技有限公     公司间接持股 50%;独立董事徐容妹妹徐琴持股 12.75%
司                             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独立董事徐容母亲胡连娣持股
                               12.25%
苏州工业园区羿升财税代理服     独立董事徐容通过苏州工业园区瑞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
务有限公司                     公司间接持股 90%;独立董事徐容妹妹徐琴任执行董事、
                               总经理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独立董事徐容任负责人
通合伙)苏州分所
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容曾任独立董事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
                               独立董事徐容任独立董事
公司
张家港市杨舍东城成大商务咨
                               独立董事马树立为经营者
询服务部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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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及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

苏州市相城区美佳厨饰有限公        董事龚福明儿子的配偶的父亲周建国、母亲徐红英各持股
司                                50%,其中周建国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徐容母亲胡连娣持股 80%并任执行董事、总经
苏州磐石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
                                  理;徐容控制的苏州工业园区瑞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司
                                  持股 20%
苏州金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
                                  独立董事徐容妹夫朱海峰持股 33.33%
司
扬州市瑞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魏庭龙姐姐的配偶顾方标持股 90%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邗江区艺坊轩家居用品商行          魏庭龙姐姐的配偶顾方标为经营者
10、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及联营企业
泗阳宝源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以
                                  全资子公司
下简称“泗阳宝源”)
11、报告期内历史关联方
PPM MASTERBATCH KMYA
SANAY  VE DI TCARET
                         徐毅明曾经持股 60%
LMTED RKET(以下简称
“土耳其 MASTERBATCH”)
                                  徐毅明配偶、徐闻达母亲王丽燕曾经持股 52.38%,徐闻达
泗阳宝美化纤材料有限公司
                                  曾经持股 47.62%
上海铕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徐毅明曾经持股 45%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1、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595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报
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交易          占同类               占同类            占同类            占同类
  关联方名称                     交易金               交易金            交易金            交易金
                   内容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额的比               额的比            额的比            额的比
                                   例                   例                例                例

    苏州凯恩       母粒     -       -      25.34       0.04    199.32     0.32   272.30    0.55

    优彩环保       母粒     -       -      85.75       0.12    104.86     0.17   307.82    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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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粒、
     新凤鸣                32.87   0.11     -         -      1.05    0.90     -       -
                   切片

     土耳其
                   母粒      -      -       -         -       -       -      2.75    0.01
MASTERBATCH

      合计                 32.87   0.11   111.09     0.16   305.23   0.49   582.87   1.18

     报告期内,关联销售的金额分别为 582.87 万元、305.23 万元、111.09 万元
和 32.87 万元,主要为纤维母粒的销售,关联交易定价参考市场价格确定,交易
价格公允。
     2、关联交易的比例
     根 据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信 会 师 报 字 [2020] 第
ZA15595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除原法律意见书
和前条所述关联交易外,没有发生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已就
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性以及履行的审议程序的合法
性发表了肯定的独立意见。
     3、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双方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关联交易合法有效,所约定的条款条件公允,不存
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595
号《审计报告》。
     上述文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或提供,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的原件,采用
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影印副本。经查验,均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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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 据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出 具 的 信 会 师 报 字 [2020] 第
     ZA15595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包括子公司)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的主
     要生产经营设备原值为 100,975,536.77 元,净值为 65,246,419.01 元,主要分为几
     个部分:机器设备、运输工具、通用设备等。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所有本章节提及的重大合同;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595
     号《审计报告》;
          3、发行人出具的《声明》。
          上述文件由会计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出具或提供,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的原
     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影印副本。对发行人是否存
     在重大对外担保事项,本所律师采用与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及发行人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面谈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面谈笔录。
     经查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本所律师就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有:
          1、销售合同
序号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


 1         发行人               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销售母粒     2020-7-1 至 2021-6-30

 2        泗阳宝源            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        销售母粒    2020-8-14 至 2020-10-31

                        太仓逸风化纤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高
 3        泗阳宝源      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恒逸聚合物有      销售母粒    2020-8-14 至 2020-10-31
                         限公司、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

          2、采购合同

                                               3-3-1-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合同内容        发货截止日


 1         发行人              Maag Automatik Gmbh        采购设备    2021-5-1 或之前发货

 2         发行人                芝浦机械株式会社         采购设备      2021-5-1 前发货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标的         合同期限

       发行人                 苏州市神龙门窗有限公司      幕墙工程   2020-8-1 至 2020-10-29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合同之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
     纷,发行人现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亦不存在潜在纠纷的可能。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除原法律意见书所述相关关联方担保外,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595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
     他应付款均系发行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历次修改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发行人章程(草案)。
          上述文件均由发行人提供,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
     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影印副本。经查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
     订,履行了法定程序。
          2020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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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对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进行了修订,该《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将在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生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起
草或修订,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以下文件:
     1、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59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
     上述文件分别由会计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出具或提供,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
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影印副本。对发行人现
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
况、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等事实,本所律师采用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面谈的方式进行
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面谈笔录。对发行人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况,本所律师采用与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等
相关人员及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面谈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
了相关面谈笔录。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是否存
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本所律师采用与发行人
负责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面谈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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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谈笔录。经查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设置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健
全的组织机构,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组织机构中决策层、经营层、管理层以及各
职能部门之间分工明确,运行良好。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机构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1、2018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了发
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2019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3、2019 年 5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将在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生效。
     4、2020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苏
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对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进行了修订,该《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将在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生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均能够依法并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三)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
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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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已设专节“独立董事”,详细规定了独
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责等内容。2018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
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发行人已制订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详细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资格、职责和选聘程序等内容。
     3、发行人已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制订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审计
委员会制度。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均能够依法并按照公司制定的
相关制度履行职责。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
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六)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七)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
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八)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 据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信 会 师 报 字 [2020] 第
ZA1559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
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
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
效果。
     (九)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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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十)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
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一)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A1559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
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目前不存在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
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税务申报文件及相关缴税凭证;
     2、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补充事项期间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完税证明;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598
号《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
告》;
     4、相关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由相关主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出具或提供,本所律
师已对以上文件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影印副
本。经查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共泗阳宝源 1 家,按所在地独立纳税。
       (一)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项、税率及税收优
惠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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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适用 15%;泗阳宝
                                                       应纳税所得额
 (注 1)        源适用 25%(注 1)


  增值税        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适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注 2)       用 16%、13%(注 2)


城市维护建
                   7%、5%(注 3)                     应缴纳流转税额
   设税


教育税附加                 3%                         应缴纳流转税额


地方教育税
                           2%                         应缴纳流转税额
   附加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
  房产税               1.2%、12%        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注 1:发行人于 2013 年 12 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9 年 12 月通过复
  审,报告期执行所得税率 15%。
       注 2:根据财税〔2018〕32 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增值税税
  率的,税率调整为 16%,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增值税率
  16%。根据财税〔2019〕39 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增值
  税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增值
  税率 13%。
       注 3:发行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7%,泗阳宝源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5%。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
  项、税率、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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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各
年度报送地方税务部门的一致。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补充事项期间取得的财政补贴
     1、与资产相关财政补贴
     (1)发行人 2019 年度收到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1,805,825.24 元,2019
年度计入当期损益金额为 16,567.20 元,2020 年 1-6 月计入当期损益金额为
99,403.20 元。

     (2)泗阳宝源分别于 2016 年度及 2018 年度收到土地置换补助 1,066,464
元及 670,176 元,2017-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计入当期损益金额分别为
21,329.28 元、33,615.84 元、35,847.68 元及 19,038.72 元。
     2、与收益相关财政补贴
     发行人及泗阳宝源报告期内与收益相关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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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金额(元)
序                                                                          收款
                              补贴文件                           摘要               2020 年
号                                                                          单位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6 月

      ①泗阳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
      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泗政发〔2009〕130
      号)

      ②泗阳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阳县关于奖励扶持
                                                               2017 年税    泗阳
 1    民营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泗政发〔2011〕27 号)                        2,485,100.00   2,623,600.00   4,742,900.00   5,675,300.00
                                                                收奖励      宝源
      ③泗阳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泗政发〔2011〕39 号)

      ④泗阳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阳县工业企业招
      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泗政发〔2013〕41 号)

      ①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
                                                               国家十三五
      点基础材料技术提升与产业化重点专项 2016 年度项目立项的                发行
 2                                                              项目经费            162,423.49     241,460.40     478,857.03        3,259.08
      通知》(国科高发计字[2016]18 号)                                     人
                                                                (注)
      ②《国家“重点基础材料技术提升与产业化”项目“高品质原




                                                                 3-3-1-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金额(元)
序                                                                           收款
                             补贴文件                             摘要              2020 年
号                                                                           单位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6 月
      液着色纤维开发及应用”(课题二:熔体直纺高品质原液着色
      聚酯纤维产业化技术开发)合作协议》

      泗阳县财政局、泗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泗阳县科技局、泗阳
                                                                产业发展引   泗阳
 3    县商务局《关于下达 2016 年度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业发                                                               815,000.00
                                                                 导资金      宝源
      展)项目奖补资金的通知》(泗财〔2017〕60 号)

      苏州市相城区科技发展局、苏州市相城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转型升级经   发行
 4    2017 年相城区第一批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科技)经费的通知》                                                               50,000.00
                                                                   费        人
      (相科〔2017〕70 号、相财行〔2017〕93 号)

      苏州市相城区科技发展局、苏州市相城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发行
 5    2016 年度相城区第四批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科技)经费的通     专利扶持费                                                  10,000.00
                                                                             人
      知》(相科〔2016〕100 号、相财行〔2016〕227 号)

      泗阳县财政局、泗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泗阳县科技局、泗阳    2017 年度
                                                                             泗阳
 6    县商务局《关于下达 2017 年度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奖补    研发高新奖                                     20,000.00
                                                                             宝源
      资金的通知》(泗财〔2018〕52 号)                           励金




                                                                  3-3-1-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金额(元)
序                                                                          收款
                             补贴文件                            摘要              2020 年
号                                                                          单位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6 月

      ①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 2016 年度知
      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教
      〔2016〕69 号)                                                       泗阳
 7                                                             专利补贴款                                      6,000.00
      ②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 2017 年度知                宝源

      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教
      〔2017〕85 号)

      泗阳县财政局、泗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泗阳县科技局、泗阳
                                                               产业发展资   泗阳
 8    县商务局《关于下达 2017 年度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奖补                                                 300,000.00
                                                                  金        宝源
      资金的通知》(泗财〔2018〕52 号)

      苏州市相城区科技发展局、苏州市相城区财政局《关于下达苏
                                                               发明专利奖   发行
 9    州市对 2016 年度企业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奖励资金的通                                                     3,000.00
                                                                励资金      人
      知》(相科〔2017〕121 号、相财行〔2017〕171 号)

10    苏州市相城区科技发展局、苏州市相城区财政局《转发<江苏    专利补贴收   发行                               2,000.00




                                                                 3-3-1-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金额(元)
序                                                                             收款
                               补贴文件                             摘要              2020 年
号                                                                             单位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6 月
      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 2017 年度知识产权创造         入        人
      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相科〔2017〕113 号、
      相财行〔2017〕165 号)

      苏州市相城区科技发展局、苏州市相城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转型升级补   发行
11    2017 年度相城区第二批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科技)经费的通                                                      22,000.00
                                                                   贴收入      人
      知》(相科〔2017〕129 号、相财行〔2017〕207 号)

                                                                  北桥街道废
      相城区人民政府北桥街道办事处《北桥街道废塑造粒废气整治      塑造粒废气   发行
12                                                                                                               36,240.00
      工作方案》(北办发〔2016〕29 号)                           整治工作奖   人
                                                                     励

      苏州市相城区科技发展局、苏州市相城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转型升级创   发行
13    2018 年度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专项经费(科技第二批)的通知》                                                     2,000.00
                                                                   新补贴      人
      (相科〔2018〕48 号、相财产〔2018〕98 号)

14    苏州市相城区科技发展局、苏州市相城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政府转型创   发行                               2,874.20




                                                                    3-3-1-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金额(元)
序                                                                            收款
                             补贴文件                              摘要              2020 年
号                                                                            单位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6 月
      2018 年度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专项经费(科技第三批)的通知》 新企业专项      人
      (相科〔2018〕51 号、相财产〔2018〕101 号)                 经费补贴

                                                                 苏州相城区
                                                                 工商业联合   发行
15    苏州市相城区工商业联合会《证明》                                                                           10,000.00
                                                                 会付培训费   人
                                                                   补贴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总工会《关于下达职工之家阵地建设补     职工之家阵
                                                                              发行
16    助经费的通知》(北工发(2018)第 32 号)                   地建设补助                                      30,000.00
                                                                              人
                                                                    款

      苏州市相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苏州市相城区财政局《关于下     工业经济和
                                                                              发行
17    达相城区 2018 年度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通知》(相经   信息化专项                        24,000.00
                                                                              人
      〔2018〕88 号、相财产〔2018〕284 号)                        资金

      相城区人民政府北桥街道办事处《北桥街道废塑造粒废气整治     专项治理费   发行
18                                                                                                  9,060.00
      工作方案》(北办发〔2016〕29 号)、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       用        人




                                                                   3-3-1-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金额(元)
序                                                                            收款
                             补贴文件                              摘要              2020 年
号                                                                            单位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6 月
      石桥村村民委员会《涉塑行业专项治理以奖代补协议》

      苏州市相城区科技发展局、苏州市相城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企业产业技
      2016 年相城区科技发展计划(重点产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                   发行
19                                                              术创新专项                         90,000.00
      验收尾款的通知》(相科〔2018〕120 号、相财产〔2018〕297                 人
                                                                   补助
      号)

      苏州市相城区科技发展局、苏州市相城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转型升级经    发行
20    2018 年度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专项经费(科技第三批)的通知》                                       1,231.80
                                                                    费        人
      (相科〔2018〕51 号、相财产〔2018〕101 号)

                                                                 2019 年科
      苏州市相城区科学技术局《关于拨付 2019 年科技研发专项资                  发行
21                                                              技研发专项                         50,000.00
      金(第一批)的通知》(相科〔2019〕45 号)                               人
                                                                资金补助款

      苏州市相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相城区 2018 年度工    工业经济和
                                                                              发行
22    业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剩余资金)的通知》(相工信〔2019〕 信息化专项                         6,000.00
                                                                              人
      11 号)                                                      资金




                                                                   3-3-1-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金额(元)
序                                                                              收款
                              补贴文件                               摘要              2020 年
号                                                                              单位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6 月

                                                                   科技创新发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 2018 年度相城区科
                                                                   展(知识产   发行
23    技创新发展(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相市监〔2019〕                                     21,000.00
                                                                   权)专项资   人
      132 号)
                                                                      金

                                                                   安全生产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准化企业达   发行
24                                                                                                  100,000.00
      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相政办〔2014〕98 号)                标配套补助   人
                                                                      金

      苏州市相城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苏州宝丽迪材
                                                                   金融办上市   发行
25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端服务业发展专项(金融类)资金计                                      2,000,000.00
                                                                   奖励补助金   人
      划的通知》(相金发〔2019〕40 号)

                                                                   政府科技研
      苏州市相城区科学技术局《关于拨付 2019 年科技研发专项资                    发行
26                                                                 发专项补助                       466,457.72
      金(第四批)的通知》(相科〔2019〕79 号)                                 人
                                                                      金




                                                                     3-3-1-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金额(元)
序                                                                            收款
                               补贴文件                            摘要              2020 年
号                                                                            单位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6 月

      ①中共泗阳县委、泗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先进制造业加快
                                                                 泗阳县产业
      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泗发〔2018〕17 号)                               泗阳
27                                                               发展引导资                        463,400.00
      ②泗阳县工信局《关于 2018 年工业企业转型发展奖励审核工                  宝源
                                                                    金
      作情况的汇报》(2019 年 2 月 27 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苏州市税务局、苏州市
      总工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审计局、苏州市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失业保     稳岗就业政   发行
28                                                                                    31,748.14     25,103.85
      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保就〔2019〕    府补贴款    人
      13 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服务发展三项
      机制的通知》(苏府〔2020〕19 号)

29    ①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     稳岗就业政   泗阳    25,967.63     20,993.00




                                                                   3-3-1-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金额(元)
序                                                                           收款
                             补贴文件                             摘要               2020 年
号                                                                           单位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6 月
      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    府补贴款     宝源
      税务局、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32 号)

      ②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
      税务局、宿迁市总工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有关问题的通知》(宿人设发〔2019〕92 号)

      泗阳县财务局《关于印发<泗阳县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特色    泗阳县人民
                                                                             泗阳
30    载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泗财规〔2019〕 政府工业转          1,514,400.00
                                                                             宝源
      2 号)                                                      型奖

                                                               工业经济高
      苏州市相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20 年度相城区工
                                                               质量发展专    发行
31    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相工信                         400,000.00
                                                               项资金补助    人
      〔2020〕26 号)
                                                                   款




                                                                  3-3-1-3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金额(元)
序                                                                          收款
                               补贴文件                          摘要              2020 年
号                                                                          单位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6 月

                                                               2019 年度
                                                               第一批、第
      苏州市相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19 年度第一批、
                                                               二批省级工   发行
32    第二批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                         150,000.00
                                                               业和信息产   人
      (相工信〔2020〕5 号)
                                                               业转型升级
                                                                专项资金

                                                               2019 年相
      苏州市相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 2019 年相城区智能   城区智能制   发行
33                                                                                 100,000.00
      制造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相工信〔2020〕1 号)           造示范项目   人
                                                                 奖励

      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关于下达苏州相城经济   高质量发展
                                                                            发行
34    技术开发区 2019 年度高质量发展先进单位、优秀企业和优秀   先进单位奖          100,000.00
                                                                            人
      人才奖励资金的通知》(相开经发〔2020〕8 号)               励金

35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   安全生产标   发行    50,000.00




                                                                 3-3-1-3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金额(元)
序                                                                          收款
                             补贴文件                            摘要               2020 年
号                                                                          单位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6 月
      督工作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相政办〔2014〕98 号)      准化企业达   人
                                                               标配套补助
                                                                  金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    2019 年度
                                                                            发行
36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江苏省绿色金融奖补资金的通知》(苏   绿色金融奖             9,280.00
                                                                            人
      环办〔2019〕302 号)                                       补贴

                                        合计                                       5,028,919.26   6,142,306.77   5,655,871.23   6,553,559.08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据《国家“重点基础材料技术提升与产业化”项目“高品质原液着色纤维开发及应用”(课题二:熔体直纺高品质原液着色

聚酯纤维产业化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取得项目补助资金合计 72.36 万元,根据合作项目当年度实际发生支出确认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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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财政补贴等政策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已经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近三年的完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应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

     上述文件由相关主管机关出具或提供,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的原件,采用
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影印副本。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
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本所律师已
通 过 查询 江苏 省生 态环 境 厅( http://hbt.jiangsu.gov.cn )、 苏 州市生 态 环境 局
(http://sthjj.suzhou.gov.cn/)、宿迁市生态环境局(http://hbj.suqian.gov.cn)等网
站的方式进行了查验。经查验,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根据网络核查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违
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相市监
信〔2002〕225 号《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意见书》、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一直遵守国家有关产
品质量法律、法规及规章,生产的各种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产品质量标准
和技术监督标准,补充事项期间没有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
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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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已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声明;

     2、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出具的声明。

     上述文件均由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相关自然人、相关主管机关出具或提
供,本所律师已对以上文件的原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
相关影印副本。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采用与相关自然人、发行人及其
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主要负责人面
谈的方式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相关面谈笔录。经查验,均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本所律师经查验后确认:

     (一)、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
股份的主要股东出具的声明和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中
国裁判文书网等查询的信息,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
项。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声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
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十二、除前述事项外,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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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事
项的发生或变化不会影响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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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李   强                                  尹夏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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