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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丽迪: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7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公司对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其
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聘任公司董事龚福明先生为公司
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
法有效。朱建国先生、袁晓锋先生、田雪峰先生、蒋志勇先生、徐虎明先生等人具备履行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工作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朱建国先生、袁晓锋先生、田雪峰先生、蒋志勇先生、徐虎明先生担任
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袁晓锋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
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袁晓锋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袁晓锋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4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第 3.2.7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袁晓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杨军辉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
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杨军辉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容




      马树立




      戴礼兴




                                                              202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