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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丽迪: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3-30  

                        证券代码:300905              证券简称:宝丽迪              公告编号:2022-020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2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
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
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
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1                  新增条款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2                  新增条款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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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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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下列职权:.....(十五)审议股权激     下列职权:.....(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条
    会的,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前须书面通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的,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须书面通知董事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
5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比例不得低于10%。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下 列 事项 由股 东 大会 以特 别 决议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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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过:.....(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第七十九条第四款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第七十六条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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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第四款内容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8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    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八)在股东        第一百一十七条:.....(八)在股东大
     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包    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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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十)聘任或    括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十)聘任或者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10   财、关联交易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11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设主席1人,职工监事1人。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
修订的条款外,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以上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二、备查文件
     1、《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