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迪: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修订)2022-03-30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 年 3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有职工监事 1 名。监事会行使
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
一。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
股东、职工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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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薄册和文件,有权要
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七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
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
秘密。
第八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即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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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
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监事会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批准监事辞职而填
补其空缺。监事的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能生效。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
职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
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
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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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并提出内容完整的提案。监事会
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列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
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
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
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三日以前)以传真、信函、电
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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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
应予以审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投票表决或监事会认可的其他表决方式。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
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修改、补充,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若与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有所不符,以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包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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