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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丽迪: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22-03-3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人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宝丽迪
 保荐代表人姓名:章龙平                           联系电话:0512-62938567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辛慈                           联系电话:0512-62938567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章龙平、陈辛慈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
 现场检查时间:2022 年 3 月 17 日至 18 日




                            (一) 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以
下简称“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
                                                                            √
 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
                                                                                    √
 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 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
 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
 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
                                                                            √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1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
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
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
                                                                √
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 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
                                                                √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四) 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
                                                                √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
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
                                                                     √
序和披露义务
(五) 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
                                                                √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           √
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高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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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六) 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七)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 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以
                                                                    √
整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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