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 指派许航律师、孟营营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在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 石桥村石园路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1年 年度股东大会,因受疫情管控不可抗力的影响,律师本次见证通过视频方式进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 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2年3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 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 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2年4月19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19日下午14:00在苏州市相城区北 桥镇石桥村石园路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因受疫情 管控不可抗力的影响,律师本次见证通过腾讯视频的方式参与,会议的时间、地 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 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19 人,其中现场参 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8 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11 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 100,594,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9.8570%,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97,718,8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8603%,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2,875,2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96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其中律师为通过腾讯视频会议出席 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6,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57%;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6,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57%;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6,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57%;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6,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57%;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6,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57%;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6,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57%;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关于续聘2022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6,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57%;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202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48,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38%;反 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6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1,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7%;反对2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7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6%;反对2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1,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7%;反对2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48,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38%;反 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6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1,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7%;反对2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6,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57%;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6,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57%;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6,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57%;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6,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57%;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5、《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6,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57%;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6、《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6,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57%;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7、《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6,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57%;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8、《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6,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57%;反对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议案8及议案10属于涉及回避表决事项,公司股东徐毅明、徐闻达、 苏州聚星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铕利合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进行 回避表决。本次会议议案13、14、15、16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四、结论 通过视频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李 强 孟营营 202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