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迪: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2022-05-28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陈劲松、李新勇、赵世斌、陈东红(以下简称
“交易对方”)所持有的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 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
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就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作出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近三十六个月内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徐毅明、徐闻达父子。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仍为徐毅明、徐闻达父子。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
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盖
章页)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