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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丽迪: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5-28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陈劲松、李新勇、赵世斌、陈东红(以下合称“交
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已于会前获取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经
审慎分析,我们作为非关联独立董事对本次拟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相
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董事会在发出前述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议案前,已经将相关材料交予
我们审议。

    2、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持续监管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
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3、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交易预估价不超过 41,800.00 万元,最终交易价格
将参考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由交易双方协商
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合理性,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根据《上市规则》,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中陈劲松持有上市公司的
股权比例预计超过 5%,属于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形,故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但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无关联关系,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无需回
避。

    5、按照《重组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预计不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6、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该预案及其摘要已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
了本次交易相关风险,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等相关交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组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议案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9、鉴于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同意
本次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后暂不召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股东大会,待标
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将上述相关议案再提交公司董事会以及股
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此项交
易尚须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注册同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戴礼兴                  徐   容               马树立




                                                     202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