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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丽迪: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8-08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陈劲松、李新勇、赵世斌、陈东红(以下合称“交
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
他的有关规定,已于会前获取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经审慎分析,我们作为非关联独立董事对本次拟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
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重组
审核规则》《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
件。

    2、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各
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交易方案合理、可行。本次交易将有
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
交易对方中陈劲松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预计超过 5%,属于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情形,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无关联关
系,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无需回避。

    4、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已完成本次重组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
并出具了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
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保障措施,相关主体对保障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6、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该等程序
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此项交
易尚须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
注册同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戴礼兴                  徐   容               马树立




                                                   二〇二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