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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丽迪: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2022-08-08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陈劲松、李新勇、赵世斌、陈东红(以下合称“交
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资产重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本次交易的定价系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
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确定。标
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协商确
定。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
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或处置。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权债
务关系不发生变化。

    5、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前,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
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
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

    2、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
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
三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
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盖
章页)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