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迪: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2-08-08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陈劲松、李新勇、赵世斌、陈东红(以下合称“交
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1、公司本次交易中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股权类资产,不涉及需要立项、环
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等,上述待履行
事项已经在《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
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
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将继续在人员、财务、采
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
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
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
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
章页)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