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迪: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标的资产是否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08-0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是否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宝丽迪”)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陈劲松、李新勇、赵世斌、陈东红合计持有的厦
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鹭意”) 100%股权及与之相关的全部
权益,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系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有关标的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0 号》,东吴证券就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是否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厦门鹭意不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
本次交易完成后,厦门鹭意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关于
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制度,防止资金占用情形的发生。因此独立财务顾问
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标的资产存
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标的资产是否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章龙平 陈辛慈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