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迪: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2-08-08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陈劲松、李新勇、赵世斌、陈东红(以下合称“交
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即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
员,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亦
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
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
盖章页)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