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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丽迪: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1-24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陈劲松、李新勇、赵世斌、陈东红(以下合称“交
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苏
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的有关规定,已于会前获取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实
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经审慎分析,我们作为非关联独立董事对本次拟提交
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重组
审核规则》《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
件。

    2、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涉及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及配套募集资金方案
进行调整。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后,拟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以及业绩承诺方
业绩变动幅度均未超过 2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 证监会公告〔2020〕
53 号)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4、结合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情况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下发的
《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
请的首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30017 号)的回复情况,公司对前期编
制的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进行补充披露和完善,并编制了《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交易方案合理、可
行。

    5、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定价按照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补充说明中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确
定。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关联董
事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戴礼兴                  徐   容               马树立




                                         二〇二二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