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迪: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0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陈劲松、李新勇、赵世斌、陈东红(以下合称“交
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9 号》”)、《苏州宝丽迪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其他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经审慎分析,我们作为非关联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
议的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
管指引 9 号》《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
2、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此次
交易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监管指引 9 号》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此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涉及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及配套募集资金方案
进行调整。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后,拟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以及业绩承诺方
业绩变动幅度均未超过 2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证监会公告
[2023]38 号)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此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4、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5、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
规则,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
本次交易结合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公司对前期编制的重组报告书及其
摘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并编制了《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交易方案合理、可行。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
交易,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时适用了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
中依法进行了回避。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戴礼兴 徐 容 马树立
二〇二三年 二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