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 指派许航律师、蔡澄智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在苏州市相城区 北桥街道徐家观路29号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的公 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3年3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 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 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其中会议召开地点为苏州市相城区北 桥镇石桥村石园路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公司已于2023 年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会议召开地点变更为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徐家观路29号苏州宝丽迪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19日下午14:00在苏州市相城区北 桥街道徐家观路29号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 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0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2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99,292,3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9530%,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 东 代 表 及 委 托 投 票 代 理 人 代 表 股 份 97,718,848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67.8603%,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1,57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2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9,122,1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6%;反对170,2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3,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9.1833%;反对170,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816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000%。 2、《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9,122,1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6%;反对170,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3,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9.1833%;反对170,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816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000%。 3、《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99,122,1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6%;反对170,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3,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9.1833%;反对170,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816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000%。 4、《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99,122,1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6%;反对170,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3,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9.1833%;反对170,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816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0.0000%。 5、《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99,124,7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2%;反对167,6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5,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9.3486%;反对167,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651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000%。 6、《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99,122,1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6%;反对170,2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3,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9.1833%;反对170,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816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续聘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9,129,9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4%;反对162,4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11,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9.6791%;反对162,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320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7,698,16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33%;反对172,1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6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1,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9.0626%;反对172,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937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000%。 9、 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7,698,160股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33%;反对172,1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67%;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1,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9.0626%;反对172,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937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99,120,2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7%;反对172,1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3%;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1,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9.0626%;反对172,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937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000%。 11、《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99,120,2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7%;反对172,1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3%;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01,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9.0626%;反对172,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937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会议无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之和)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徐 晨 蔡澄智 2023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