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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田智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20-11-1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
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亿田股份)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分别出
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金


                                   3-1
 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
 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现本所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0〕010445
 号《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除本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指报告期为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
 非文中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关释义或简称同样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本所根据《落实函》中涉及的发行人律师部分,现出具补充意见如下:

       一、“亿田”商号管理问题

       招股书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共有 1,311 家经销商,其中使用“亿
 田”商号的经销商共计 5 家,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经销商名称              成立时间         主要销售产品     合作起始时间
                                                                       该客户系发行人
                                                                       原自然人经销商
 1     北京亿田兴业商贸有限公司   2006 年 11 月 2 日    亿田集成灶     吕小平控制的企
                                                                       业,2003 年开始
                                                                       合作
 2     浦江县亿田橱柜店           2012 年 5 月 24 日    亿田集成灶     2015 年开始合作
                                                                       该客户系发行人
                                                                       原自然人经销商
 3     罗田县亿田集成灶经销部     2017 年 7 月 25 日    亿田集成灶     瞿丽芳控制的个
                                                                       体 工 商 户 , 2016
                                                                       年开始合作
 4     舟山市新城亿田电器经营部   2018 年 10 月 15 日   亿田集成灶     2018 年开始合作


                                         3-2
5   浠水县亿田集成灶经营部    2017 年 9 月 14 日   亿田集成灶   2017 年开始合作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上述使用商标名号的协议授权情况,以及对商标名号
使用的后续安排。同时请保荐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 5 家经销商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
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取得了部分经销
商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文件的复印件,查阅了相关经销商与发行人签署的经销商合
作协议,取得了发行人发送的《终止合作通知书》,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并对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上述经销商均为独立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客户主要为终端消
费者,使用发行人商号主要是为了便于销售发行人产品及进行市场推广,与发行
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与
经销商签署“亿田”、“entive”等商号、商标、标识的授权使用协议,对于仍在使
用“亿田”字号的经销商,发行人要求其变更名称;罗田县亿田集成灶经销部已更
名为罗田县耀辉厨房电器经销部,浠水县亿田集成灶经营部已更名为浠水县军鸿
厨房电器经营部,北京亿田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北京亿业兴田商贸有限公
司,浦江县亿田橱柜店已更名为浦江县亿家橱柜店;此外,发行人已向舟山市新
城亿田电器经营部发送《终止合作的通知》,与其终止合作关系。

    为进一步加强发行人商号、商标、标识的使用管理,发行人在与经销商签署
的 2020 年经销商合作协议中约定,“亿田”、“entive”等字样的专利及注册商标属
发行人所有,未经发行人书面授权,经销商不得以任何形式生产与销售任何类别
的商品,经销商违反约定须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

    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
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浙江法院网等相关网站




                                     3-3
进行查询与检索,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经销商使用发行人商号受到主管部门的
处罚,亦未因经销商使用发行人商号而受到客户、供应商或消费者的起诉。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经销商使用“亿田”
商号不会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3-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梁 瑾




                                                            张 诚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