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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田智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0-11-1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亿田
股份)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
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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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现本所根据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
字[2020]第 ZF10845 号《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期间)相关重大法律事项变化的有关情况,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指报告期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关释
义或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现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
有效期内,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继续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中披露
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本所认为,发行人
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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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841 号《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
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及其说明,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制造中心、销售管理中心、技术
研发中心等职能部门,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经营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
于本次发行并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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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
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
相关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
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财务工作规范且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发行
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
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立信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立信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发行人的独立性”和“九、发行人的主
要财产”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正文之“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发行人的业务”和“十四、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
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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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五、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和“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
规定。

    (3)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发行人的业务”、“九、发行人的主要
财产”、“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
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及市场监督、
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根
据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
经本所律师在公开网站进行检索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
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根
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声明,并
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和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检索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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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管
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本所认
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8,000 万元;根据
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发行人
拟发行不超过 2,666.67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
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将达到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7,929,594.66 元、97,149,390.11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
定。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
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期间,发行人仍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
主经营的能力,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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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本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与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本期间,发行人股东亿顺投资的有限合伙人赵汗青从发行人处离职,其持有
的亿顺投资份额由孙伟勇进行回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顺投资
的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金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任职情况              合伙人类别
                       额      (%)
 1        孙伟勇      309.75      44.25   董事长                         普通合伙人
                                          董事、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运营中
 2        裘玉芳       87.50      12.50                                  有限合伙人
                                          心总监
 3        张燕飞       78.75      11.25   监事、总经办主任               有限合伙人
 4        汤泽祥       17.50       2.50   信息中心总监                   有限合伙人
 5        卜金生       17.50       2.50   营销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6         厉明        17.50       2.50   生产技术中心总监               有限合伙人
 7        王丽娜        8.75       1.25   监事、采购中心总监             有限合伙人
 8        沈海苹        8.75       1.25   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9         陈洪         8.75       1.25   财务中心会计                   有限合伙人
                                          监事、市场推广中心平面设计部
 10       柳慧兰        8.75       1.25                                  有限合伙人
                                          经理
 11       陈海芹        8.75       1.25   计划物控中心仓储部主管         有限合伙人
 12       王明金        8.75       1.25   人力资源中心总监               有限合伙人
 13       王培鑫        8.75       1.25   大客户中心总监                 有限合伙人
 14        孙吉         7.00       1.00   董事                           有限合伙人
 15       李治山        7.00       1.00   销售管理中心区域销售副总监     有限合伙人
 16       金松成        7.00       1.00   生产技术中心模具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17       宋亚龙        7.00       1.00   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师             有限合伙人
 18       谢钱波        5.25       0.75   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师             有限合伙人
 19       刘婷婷        5.25       0.75   客服中心订单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20       郑芳娣        5.25       0.75   审计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21        夏曙         5.25       0.75   技术研发中心技术管理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22       徐慧锋        5.25       0.75   财务中心经理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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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钱诗尔     3.50       0.50   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师           有限合伙人
24        吕德超     3.50       0.50   销售管理中心区域销售经理     有限合伙人
25        张秀丽     3.50       0.50   市场运营中心终端管理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26        孙波       3.50       0.50   市场运营中心推广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27        郑湘园     3.50       0.50   市场运营中心总监助理         有限合伙人
28        罗京       3.50       0.50   客服中心总监                 有限合伙人
29        景琴娟     3.50       0.50   计划物控中心员工             有限合伙人
                                       技术研发中心研发部集成灶研
30        赵云峰     3.50       0.50                                有限合伙人
                                       发室总工程师
31        王洁       3.50       0.50   产品管理中心总监助理         有限合伙人
                                       技术研发中心技术管理部副经
32        单笑笑     3.50       0.50                                有限合伙人
                                       理
33        沈樑君     3.50       0.50   行政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34        叶黎锋     3.50       0.50   行政部司机                   有限合伙人
35        赵杏娟     1.75       0.25   制造中心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36        孙磊       1.75       0.25   制造中心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37        任文娟     1.75       0.25   制造中心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38        张华       1.75       0.25   制造中心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39        裘麟龙     1.75       0.25   制造中心员工                 有限合伙人
40        马振方     1.75       0.25   大客户中心工程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41        舒育东     1.75       0.25   品质中心品质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42        廖建龙     1.75       0.25   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师           有限合伙人
     合   计       700.00   100.00                    -                 -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本期间,发行人的股本、股权结构及股份质押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均未设置质押,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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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境内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二)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

    (三)业务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四)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期间,发行人仍具备从事各类业务所必要的业务资质,
不存在无资质经营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71,799,499.81 元、602,979,896.26 元、645,635,948.53
元、255,071,491.21 元,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 98.45%、98.13%、98.58%、
97.85%。

    根据上述数据,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
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关联方
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期间,发行
人新增关联方如下:



                                  3-3-1-9
  序                        注册资本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号                        (万元)
                                         建设、经营水族馆、海洋探险人造景观、
                                         游乐园、海洋生物标本陈列馆、船舶模
                                         型陈列馆、餐饮、营业性演出、水生野
        大连圣亚旅游                     生动物驯养繁育(展览展示)、水生野
                                                                              郑磊担任该公司独立
   1    控股股份有限        12,880.00    生动物经营利用(展览展示、驯养繁殖
                                                                              董事
        公司                             展演、科普教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的驯养繁殖(观赏)。(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主要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定价依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恒光玻璃        材料采购           市场价               ——            ——       675,100.59       4,630,996.86

 华恒玻璃        材料采购           市场价          522,400.49   1,222,408.24      3,220,582.90               ——

 海华家电        材料采购           市场价               ——         2,700.00          2,353.45         1,430.00

 华诺电器        成品采购           市场价               ——            ——              ——         30,618.00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定价依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注
    上海亿田          成品销售            市场价        795,505.31    1,194,309.62           ——           ——
孙伟勇(个体工商
                        成品销售         市场价                                  ——        ——      234,458.21
        户)
            注:上海亿田已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更名为上海艺恬厨房电器有限公司。

            2.关联担保情况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新增关联担保。

            3.关联方资金拆借

                                                   3-3-1-10
                                                                                              单位:元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联方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资金拆出
 陈月华              ——           ——           ——           ——     749,447.00       702,622.71
恒义贸易             ——           ——           ——           ——     122,733.00     11,112,863.00
                                               资金拆入
恒普电器             ——           ——           ——           ——           ——          1,000.00

    4.接受关联方金融服务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向嵊州农村商业银行收取银
行利息和支付金融服务费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   目                                           2020 年 1-6 月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7,086.80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财务费用-手续费                                                               836.05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项     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752,348.44        3,906,686.52          4,006,793.92       4,802,904.60

    (三)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恒光玻璃                                    ——             ——      1,748,840.80
 应付账款
                    华恒玻璃          487,977.94          245,032.96        807,756.03             ——

其他应付款           陈月华                                     ——             ——        113,159.34

    (四)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独立董事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出具《独立董事对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2020 年 1-6 月,公司与关联方


                                               3-3-1-11
之间的关联交易活动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
应的批准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价格公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关联方与发行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内容合法有
效,交易价格及条件均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响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实际经营业务,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书
面说明。经核查,实际控制人陈月华弟弟陈月富设立的华诺电器主要从事抽油烟
机、灶具的生产与销售,其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同种类业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华诺电器的工商资料、资产权证、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员工名册、客户和供应商清单、往来明细,实地走访了华诺电器的生
产车间,并对陈月富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
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华诺电器,且报告期内交易金额较小,除存在部
分相同的供应商外,销售渠道及客户均不存在重叠。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与
华诺电器各自经营的业务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发行人与华
诺电器不构成竞争关系。

    (六)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在其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注
册稿)》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
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1.自有物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不动产权权属证书,并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发行

                                3-3-1-12
     人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查询,本期间,发行人的自有物业未发生变化。

            2.租赁物业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并经发行人说明,本期间,《律师工作报
     告》披露的第 8、11 项租赁房产的租赁期限已到期,发行人不再续租;《律师工
     作报告》披露的第 9、10 项租赁房产的租赁期限已到期,发行人已与出租方续租。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物业的具体情况如
     下:

序                                                  房屋面积      租赁费用
        出租方       承租方      房产所在地                                  租赁期限      用途
号                                                  (m2)        (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
                     亿田电                                                  2020.04.01-   员工
1       黄来根                区三卫家园南苑 15         120.37        5.54
                       商                                                    2021.03.31    住宿
                                  幢 2 单元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
       杭州米果
                     亿田电   区九环路 31-1 号 D                             2020.03.30-   员工
2      资产管理                                           ——        1.46
                       商     幢米果青年众创社                               2020.09.29    住宿
       有限公司
                                区九和部落 C26
       杭州玖维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
       客三氪企      亿田电   区九环路 33 号 JWK                             2020.03.10-   商业
3                                                       392.00       73.40
       业管理有        商     致应中心 7 楼 709                              2022.03.24    办公
       限公司                         室
       嵊州市惠
                              浙江省嵊州市双塔                               2020.02.28-   员工
4      余管业有      发行人                            3,171.20      43.20
                                  路 128 号                                  2021.02.27    住宿
       限公司
                              浙江省嵊州市赞成                               2020.02.21-   员工
5           吴辉     发行人                              88.80        3.10
                              雍景园 25 幢 2 单元                            2021.02.20    住宿
       嵊州市原               浙江省嵊州市城东
                                                                             2020.01.01-   员工
6      点服装有      发行人   开发区金雅利路 1         4,718.87      58.80
                                                                             2020.12.31    住宿
       限公司                         号
                              浙江省嵊州市翡翠
                                                                             2019.10.07-   员工
7       王正军       发行人   东城小区 3 幢 1 单         80.00        3.59
                                                                             2020.10.06    住宿
                                      元
                              浙江省嵊州市玉兰
                                                                             2020.07.01-   员工
8       吴国芹       发行人   花园小区 2 幢 2 单         88.91        3.47
                                                                             2021.06.30    住宿
                                      元
                              浙江省嵊州市玉兰
                                                                             2020.07.01-   员工
9       王鑫兰       发行人   花园小区 1 幢 1 单         89.00        3.30
                                                                             2021.06.30    住宿
                                      元

            (二)知识产权

            1.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杭州为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

                                            3-3-1-13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商标情况说明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
        的商标注册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仍合法拥有已
        注册商标的相关权利,并新增注册商标 7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他项
          商标文字或图样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      所有权人      取得方式
 号                                                                                        权利

                                                    2020.06.21-
    1                         39508993   第 35 类                  发行人       申请取得    无
                                                    2030.06.20


                                                    2020.06.07-
    2                         39611143   第6类                     发行人       申请取得    无
                                                    2030.06.06


                                                    2020.05.14-
    3                         39508979   第7类                     发行人       申请取得    无
                                                    2030.05.13


                                                    2020.04.28-
    4                         39608799   第9类                     发行人       申请取得    无
                                                    2030.04.27


                                                    2020.04.14-
    5                         39667474   第 20 类                  发行人       申请取得    无
                                                    2030.04.13


                                                    2020.04.07-
    6                         39509049   第 42 类                  发行人       申请取得    无
                                                    2030.04.06


                                                    2020.03.28-
    7                         39197839   第 11 类                  发行人       申请取得    无
                                                    2030.03.27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
        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站查询相关信息,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新增专利 14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权利人        授权公告日
号                                                                          方式            权利
                              实用                                    申请
1        一种橱柜式水槽结构        ZL201921330281.1 2019.08.16 发行人      2020.06.23        无
                              新型                                    取得
        一种带有降噪下门板的 实用                                    申请
2                                 ZL201921855558.2 2019.10.31 发行人      2020.06.23         无
                集成灶       新型                                    取得

                                             3-3-1-14
     一种集成灶电源线连接 实用                                    申请
3                              ZL201921954059.9 2019.11.13 发行人      2020.06.05      无
             结构         新型                                    取得
  一种集成灶吸排油烟装
                       实用                                    申请
4 置上使用的超大长宽比      ZL201922029585.0 2019.11.12 发行人      2020.06.05         无
                       新型                                    取得
        的照明灯
                           实用                                    申请
5 一种洗碗机的喷臂结构          ZL201921013105.5 2019.07.02 发行人      2020.05.22     无
                           新型                                    取得
     一种集成灶控制面板的 实用                                    申请
6                              ZL201921444221.2 2019.09.02 发行人      2020.05.22      无
         翻转连接结构     新型                                    取得
                           实用                                    申请
7     一种电源线连接结构        ZL201921931734.6 2019.11.11 发行人      2020.05.22     无
                           新型                                    取得
                           实用                                    申请
8      一种橱柜板材结构         ZL201920970618.9 2019.06.26 发行人      2020.05.05     无
                           新型                                    取得
     一种炉头的防水密封结 实用                                    申请
9                              ZL201921330240.2 2019.08.16 发行人      2020.05.05      无
               构         新型                                    取得
     一种集成灶头部照明灯 实用                                    申请
10                             ZL201921206994.7 2019.07.30 发行人      2020.04.07      无
         玻璃固定结构     新型                                    取得
     一种蒸箱气管用连接结 实用                                    申请
11                             ZL201920874505.9 2019.06.12 发行人      2020.03.31      无
               构         新型                                    取得
                           外观                                    申请
12       集成灶门拉手           ZL201930681331.X 2019.12.06 发行人      2020.05.22     无
                           设计                                    取得
                           外观                                    申请
13 集成灶(Q96ZP2HSG)          ZL201930696419.9 2019.12.13 发行人      2020.05.22     无
                           设计                                    取得
                           外观                                    申请
14           网板               ZL201930590186.4 2019.10.29 发行人      2020.05.05     无
                           设计                                    取得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站查询相关信息,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原有的 1 项专利因未缴年费失效,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取得            失效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权利人          授权公告日
号                                                                     方式            原因
                           实用                                        申请            未缴
1        一种集成灶             ZL201520996997.0 2015.12.01   发行人        2016.06.08
                           新型                                        取得            年费

         3.域名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登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域名。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3-3-1-1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
工具和其他设备,均为发行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购买而取得,均有完整的
购置凭证并已入账。

    (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期间,发行人无新增对外投资。

    (五)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新增财产系通过购买、
自主研发等方式合法取得,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或凭证。

    (七)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资产受限情况如下:

     项   目               账面价值(元)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24,330,347.50              票据保证金
     固定资产              17,171,010.57                 抵押
     无形资产               5,912,470.92                 抵押
     合   计               47,413,828.99                  —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提
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生
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或协议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3-3-1-16
         发行人与主要经销商以签订年度合作协议的方式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再根据经销商需要确定每一批产品的具体采购品种、数量;与境外客户通过订单
的形式确定每一批产品的具体采购品种、数量。

         发行人与 2020 年 1-6 月前 5 大客户签署的合作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类型              合同标的           合同有效期
                                                                                 2020.01.01
     1        昆明华成商贸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集成灶等厨房电器
                                                                                 -2020.12.31
                                                                                 2020.01.01
     2      长沙天麓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集成灶等厨房电器
                                                                                 -2020.12.31
                                                                                 2020.01.01
     3        成都越健贸易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集成灶等厨房电器
                                                                                 -2020.12.31
                                                                                 2020.01.01
     4        贵州诺天商贸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集成灶等厨房电器
                                                                                 -2020.12.31
                                                                                 2020.01.01
     5       长春市友财商贸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集成灶等厨房电器
                                                                                 -2020.12.31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均正常经营,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与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
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采购合同

         发行人主要通过与供应商签署框架协议以及订单的形式建立主要原材料的
购销关系。发行人与 2020 年 1-6 月前 5 大供应商签署的框架协议或订单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类型              合同期限
           杭州万洲金属制品有限                                  2018.01.01-2019.12.31,双方
 1                                不锈钢板材         框架协议
                   公司                                               无异议,自动延期
            无锡浦明金属材料有
 2                                不锈钢板材           订单              未约定合同期限
                  限公司
                                                                 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签订起
 3         宁波舜韵电子有限公司       电源板         框架协议    有效期三年,一方未提出书
                                                                     面终止则顺延三年
            浙江晶雅玻璃科技有
 4                                   玻璃制品        框架协议       2018.03.01-2021.02.28
                  限公司


                                          3-3-1-17
              天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                                       2019.11.01-2020.10.31,若双
      5                                 不锈钢板材         框架协议
                    限公司                                                  方无异议则顺延一年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前五大供应商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
    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
    形。

           3.银行承兑汇票合同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对方                   合同编号             出票日        到期日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交通银行绍                                                                                       注1
2                       2,233.38     0002704            2020.03.27     2020.09.27   保证金质押、抵押
      兴嵊州支行
      交通银行绍                                                                                       注2
3                       1,068.73     0003100            2020.05.15     2020.11.15   保证金质押、抵押
      兴嵊州支行
      交通银行绍                                                                                       注3
4                       1,635.90     0003602            2020.06.05     2020.12.05   保证金质押、抵押
      兴嵊州支行
      宁波银行绍                                注4                                                    注5
5                       1,903.27   8018CD8915           2020.01.07     2020.07.07   保证金质押、保证
        兴分行
         注 1:亿田股份与交通银行嵊州支行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签署了《抵押合同》(编号:
    0003054),由亿田股份在 2,000.00 万元的最高债权额内提供担保;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签
    署了《抵押合同》(编号:0003056),由亿田股份在 1,800.00 万元的最高债权额内提供担
    保。
         注 2:亿田股份与交通银行嵊州支行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签署了《抵押合同》(编号:
    0003054),由亿田股份在 2,000.00 万元的最高债权额内提供担保。
         注 3:亿田股份与交通银行嵊州支行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签署了《抵押合同》(编号:
    0003055),由亿田股份在 2,000.00 万元的最高债权额内提供担保。
         注 4:亿田股份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与宁波银行绍兴分行签署编号为 8018CD8915 的《银
    行承兑总协议》,在此协议项下亿田股份可向宁波银行绍兴分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在
    此协议存续期间,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票业务时不再逐笔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截至报告
    期末,宁波银行绍兴分行为发行人承兑的汇票金额总计 1,903.27 万元。
         注 5:孙伟勇、陈月华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与宁波银行绍兴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编号:08001KB199I3079),孙伟勇、陈月华同意为宁波银行绍兴分行与亿田股份形
    成的最高 3,000 万元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抵押合同

                                                担保最高
     序                                                            主债权发
            抵押权人    债务人     合同编号     金额(万                              抵押物
     号                                                              生期间
                                                  元)
            交通银行                                              2018.01.2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                  发行人     0003054            2,000.00
            嵊州支行                                             -2023.01.23   房屋所有权(浙 2018


                                                3-3-1-18
                                                                          嵊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1376 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交通银行                                           2018.12.12   房屋所有权(浙 2018
 2                    发行人    0003055         2,000.00
         嵊州支行                                          -2023.12.12     嵊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1522 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交通银行                                           2018.12.12   房屋所有权(浙 2018
 3                    发行人    0003056         1,800.00
         嵊州支行                                          -2023.12.12     嵊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1523 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8 年嵊
         工商银行                                           2018.01.25   房屋所有权(浙 2018
 4                    发行人   州(抵)字       2,446.00
         嵊州支行                                          -2021.01.25     嵊州市不动产权第
                                 0012 号
                                                                             0001528 号)

         5.广告合同

 序号           协议名称               合同对方               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
                                 姊妹淘(上海)文化        聘请林志颖为形        2019.03.01
     1       形象代言合同书
                                   传播有限公司                象代言人         -2021.02.28

         6.工程合同

 序号           协议名称                    合同对方              合同内容        签订日期
            钢结构工程分包施     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浦口新工业园区钢
     1                                                                            2019.09.20
                工合同           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结构工程施工

         经核查,本所认为,在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
和形式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影响该等合同在中国境内继续履
行的法律障碍。

         (二)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报告期末,除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正文“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所述之外,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新增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3-3-1-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历次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与增资扩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期间,发行人无新增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增资扩
股的情形。

    (二)发行人重大资产收购与出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期间,发行人无新增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
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期间,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变化。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董事会和
1 次监事会,未召开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的会议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开、
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期间,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务登记及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842 号《关于浙江
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
《纳税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3-3-1-20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增值税         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                 13%
                              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7.00%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3.00%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2.00%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25%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2020 年 1-6 月
                     发行人                                      15%
                   亿田电商                                      25%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发行人 2018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科火字[2019]70 号《关于浙
江省 2018 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公司 2018-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按应
纳税所得额的 15%税率计缴。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三)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税收补助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单笔金额在 15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政府补助文件
总部型企业培育发展                        《关于下达 2016 年度-2019 年度总部型企业培育
                               1000
专项资金(2018 年)                        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嵊经信[2020]23 号)

                                         3-3-1-21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
社会保险费稳岗返还        71.24     关于做好 2020 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0]14 号)
2019 年度“人才新政”
                                    《关于重新印发《“人才新政”操作细则》的通知》
企业新引进其他类人        52.62
                                    (嵊市委人领[2018]7 号)
才补助
2019 年度“人才新政”
                                    《关于重新印发《“人才新政”操作细则》的通知》
企业新引进领军人才        45.00
                                    (嵊市委人领[2018]7 号)
酬薪补助
2018 年度工业政策资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工业经济政策资金的通知》
                          23.18
金                                  (嵊市监管[2020]4 号)
新建绍兴市级院士工                  《关于下达 2020 年 3 月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财
                          20.00
作站补助                            政专项资金的通知》(嵊市委人领[2020]2 号)
2018 年度创新券补助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创新券补助资金的通知》
                          19.90
资金                                (嵊科财[2020]35 号(第一批))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四)纳税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证
明》:“我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上半年
(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的税收违法情况进行了审核,结果如
下: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证
明》:“我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浙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0 年上半年(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的税收违法情况进行了审核,结果如下:浙
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江干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涉税违法行为
审核证明》:“我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浙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江干分
公司企业近 3 月(2020 年 04 月 10 日——2020 年 07 月 03 日)税收违法情况进
行了审核,结果如下:浙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江干分公司企业无被税务
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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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承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纳税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本所认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环保证明》:“浙江亿
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嵊州辖区内没有发生环境污
染事故,也没有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环保证明》:“浙江亿
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今在嵊州辖区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
故,也没有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承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网
站,本所认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证明》:“经查询,浙江亿
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68696455K)、浙江
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307675125Q),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无违反市场监督部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出具《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经
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市场准入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管理信息系
统查询,2020 年 04 月 10 以来至 2020 年 07 月 02 日止,浙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杭州江干分公司无因违法违规被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承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政府部
门网站,本所认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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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社会保险相关合规证明

       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证明》:“兹证明浙
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能够依法为企业职工缴
纳社会保险,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
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证明》:“兹证明浙
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能够依法为企业职工缴纳社
会保险,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征信意见书》,浙
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江干分公司自 2020 年 04 月 10 日至 2020 年 07 月
06 日无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2.住房公积金相关合规证明

       绍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证明》:“兹
证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已按有关住房
公积金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其员工办理了住房
公积金账户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比例为其员工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存在违反
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方
面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绍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证明》:“兹
证明浙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已按有关住房公积
金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其员工办理了住房公积
金账户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比例为其员工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存在违反住房
公积金相关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

                                    3-3-1-24
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出具《证明》:“经核查,浙
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江干分公司截至 2020 年 07 月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
积金职工 25 人,至今无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及缴款凭证,住房公积金
缴纳明细及缴款凭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政府部
门网站,本所认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

    1.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取得嵊州市人民法院出
具的《证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绍兴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
明》,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浙江法院网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营业外支出明细,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登入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查询,本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
事项。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方式包
括取得嵊州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绍兴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嵊州市公
安局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浙江法院网等相关网
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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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方
式包括取得嵊州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绍兴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嵊州市公
安局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浙江法院网等相关网
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八、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
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3-3-1-2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梁 瑾




                                                              张 诚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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