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奥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28
证券代码:300923 证券简称:研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1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研奥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57号)
同意注册,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股票19,65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2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5,702,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498,290,811.29元。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0年12月17日划至公
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
了审验,并于2020年12月17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371ZA00483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竹路支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12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 城轨车辆电气设备生产线智能
61010078801000005360 110,000,000.00
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化升级改造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31900098210999 高铁检修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 150,000,000.00
长春分行营业部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8102010010093564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0,000,000.00
长春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
22050147020009000555 补充流动资金 193,762,226.40
公司长春新竹路支行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8,290,811.29 元,与截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差额部分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和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竹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城轨车辆电气
设备生产线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高铁检修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与
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扬文、彭凯、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
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
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
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如按国家有关法律监管政策和有权监管部门要求需调整、取消该专项账
户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进行调整、取消或单方解除本监管协议,
并要求其他各方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清理。其他各方没有在乙方指定期内清算完毕
的,乙方停止对该专用账户的监管。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营业部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
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竹路支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5、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 致 同 验 字 (2020) 第
371ZA00483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