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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研奥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1-01-16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公司上市后,董事会秘书须具备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专业资格。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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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八) 公司现任监事;

    (九)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十)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
             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
             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七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
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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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
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
会秘书。公司上市后,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要求其
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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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上市后,公司须就上述事项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
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主要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
          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4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
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
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或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与有
关部门、机构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十八条   公司设证券部,证券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董事会秘
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保存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
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
    第二十一条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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