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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研奥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01-16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研奥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非独立董事 6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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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
              查;

     (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
              表专项意见;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研
              究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   薪酬政策与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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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履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评并提出建议;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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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
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利益

    第十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选举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
             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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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
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总经理行使。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
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
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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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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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拟审议的事项;

    (六)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   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八)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主席的要求;

    (九)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七条   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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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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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
                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
                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9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三十三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五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
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六条   回避表决

                                     10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三十七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做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
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做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
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
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11
       第四十一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四十二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12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决议通知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年;



                                   13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   公司现任监事;

    (九)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十)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确认;



                                   14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
             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
             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
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
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15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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