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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研奥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1-16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健全监督机制,明确
监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程,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
根据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

    第四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
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
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 1 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三年,可
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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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增选或补选的监事,其任期自获选生效之日起至该届监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具体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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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
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
                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做的评价,尤其是外部监事所发表的专门意
                见。

   (四)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十三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
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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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依照相关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 10 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   任何一名监事提议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
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
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选举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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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的其他机构)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
面议案会议等方式召开。

    如监事会采用书面议案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该议案的草案须以专人送达、
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有关书面议案已派发
给全体监事,在一份或数份格式内容相同的草案上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做出有
关决定的法定人数,并以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
毋须再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签发召集会议的通知。会议
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议程、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发
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二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方式
通知全体监事;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
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递交、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电子邮件等。

    任何监事可放弃要求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或组织安
排与所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以完善有关
议案。

    二名以上监事认为某项议案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
议案,监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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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议开始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
议,应视作已依前述规定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与会
监事应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后,会议在主持
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做出必要
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投票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以中文作成会议记录,监
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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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监事
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
除责任。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办事机构保存。会议
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做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由董事
会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在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应主动掌
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做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
大会或向股东年会提出临时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
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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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冲突的,以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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