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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研奥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3-31  

                        证券代码:300923          证券简称:研奥股份       公告编号: 2021-015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长李彪先生

    4、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已经 2021 年 3 月 15
日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5、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3 月 31 日(星期三) 下午 15: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3 月 31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 9:15 -15:00。

    6、 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现场会议;

    (2)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不能重复投
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 股权登记日:2021 年 3 月 25 日(星期四)

    8、 会议出席情况:

    (1) 会议出席整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006,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6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5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6,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56,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6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6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9、 会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中研路 1999 号公司一会议室。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
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并
向全资子公司注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006,0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7%;
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56,0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50%;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梁俊杰律师、徐丽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
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