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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研奥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4-28  

                        证券代码:300923   证券简称:研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同意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3257 号)同意注册,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19,65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8.2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55,702,000.00 元,扣除相
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8,290,811.29 元。
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
371ZA0048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监管协
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上市后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竹路支行及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便捷对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日常操作,提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
率,公司决定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前提下,拟将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竹路支
行(银行账号:22050147020009000555)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全
部转存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银行账号:15749999999913),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后资金
也一并转至该银行账户,待资金全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竹路支行的专项账户或将其转为一
般户。董事会已授权董事长李彪先生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春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
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事宜。
    近日,公司已完成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
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15749999999913,截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专户
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
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
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
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凯、张扬文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
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