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研奥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2-24  

                        证券代码:300923    证券简称:研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6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长李彪先生因工作安排请假无
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石
娜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已经 2023
年 2 月 8 日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2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2 月 24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 9:15
-15:00。
    6.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
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
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3 年 2 月 17 日(星期五)
    8.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整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44,788,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98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14 人,代表股份
44,788,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9830%。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61,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0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61,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05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
    9.会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中研路 1999 号
公司一会议室。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
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78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6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梁俊杰律师、徐丽丽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
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研奥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