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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研奥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4  

                        证券代码:300923    证券简称:研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7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
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
〔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关于
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
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会对
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详情
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5 号》,
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
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
相关列报”内容自《准则解释第 15 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6 号》,
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
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
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准则解释第 16 号》公布之
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
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
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
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
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
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
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
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
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
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
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
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
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
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
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
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
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
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
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
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
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
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
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
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
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
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
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
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
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
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
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
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
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
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
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
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
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
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
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
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
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
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
关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更加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
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
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特此公告。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