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京天股字(2020)第 411-5 号 致: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 项法律顾问,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意见一》《补充意见二》《补充意见三》等法律文件。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已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经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0 年第 25 次审议会议审议,审议结果为符 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鉴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更,本所及经办律师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 关的变动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 办法》《编报规则 12》《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补充意见。 本补充意见系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意见一》《补充意见二》 《补充意见三》的补充;除特别说明或者根据上下文不适用外,本补充意见未重 新提及的事项,仍适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意见一》《补充意见 二》《补充意见三》的相关内容。 本所承诺,在进行上述补充核查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已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 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补充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引 2-3-1-1 补充法律意见 用本补充意见的意见及结论,但不得因该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一同上报。 2-3-1-2 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释义补充/变更 ............................................................................................................... 4 正 文 ........................................................................................................................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三、发行人的设立 ........................................................................................................ 7 四、发行人的业务 ........................................................................................................ 8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8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0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1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5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5 十、发行人的税务 ...................................................................................................... 16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7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8 十三、总体结论性意见 .............................................................................................. 18 2-3-1-3 补充法律意见 释义补充/变更 除另有说明或者根据上下文另有其他含义外,本补充意见对《法律意见》《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意见一》《补充意见二》《补充意见三》项下释义在本补充意 见中作出如下补充或者变更: 京天股字(2020)第 411-4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补充意见三》 指 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京天股字(2020)第 411-5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本补充意见 指 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新增期 指 2020 年 1-6 月 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及新增期 报告期末 指 2020 年 6 月 30 日 《审计报告》 指 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3700 号《审计报告》 会计师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230Z1689 号《内部控制鉴 《内控鉴证报告》 指 证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 会计师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230Z1690 号《非经常性损 指 告》 益鉴证报告》 会计师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230Z1691 号《原始财务报 《差异鉴证报告》 指 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会计师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230Z1692 号《主要税种纳 《纳税鉴证报告》 指 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 《招股说明书》 指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注册稿)》 目前、现、今 指 本补充意见出具日 补充核查期 指 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今 2-3-1-4 补充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已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经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0 年第 25 次审议会议审议,审议结果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次发 行上市尚需依法经深交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 册的决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对照《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条核查发行人是否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条件,其中需要重新提及的事项具体如下: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详见本补 充意见正文之四、(三)];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均盈利,截 至报告期末合并净资产多于 4 亿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仍符合《创业板首 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期内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详见本补充意见正文之五),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期内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没有发生变更[参见本补充意见正文之四、(一)],仍符合《创业板首发 2-3-1-5 补充法律意见 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仍符 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具体如下: ① 发行人存在涉及个别专利的纠纷,但不存在会对其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参见本补充意见正文 之六); ②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计算,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合并资产负 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别为 62.43%、1.20、0.81,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③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尚未了 结的诉讼、仲裁案件,但该等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参 见本补充意见正文之十二),未被经审计的发行人合并财务会计报告附注披露为截 至报告期末或有事项;此外,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对 外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④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发行人的经营环境不存在已经或者可预见将 要发生的重大变化。 7、根据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书面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进行查询有权部门网站等核查,新增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仍 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董监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出具的调查表、承诺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进行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等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新增期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仍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 板首发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2-3-1-6 补充法律意见 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1 年 11 月华骐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事项中,华骐有 限注册资本 2,970 万元变更为发行人注册资本 4,455 万元(有限公司溢价增资所形 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自然人发起人未相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在《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尚未施行的当时,上述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符合相关税务规定,具体依据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 知》(国税发〔1997〕198 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 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 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 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 号)第二条规定, 该等通知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 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就其中“股份制企业”,当时有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我国有 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2、《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 54 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 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截至目前,发行人及其自然人发起人未因上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责令限 期改正。 今后如有权税务机关认为上述整体变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则发行 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存在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情形而被税务机关行政处 罚的风险。就该等事项,目前仍为发行人股东的自然人发起人,已书面承诺今后 如因该等事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将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含滞纳 金等)而与发行人无关;发行人亦已书面承诺,若今后自然人发起人股东被有权 税务机关认定需要缴纳个税而自然人股东拒不履行缴纳义务,发行人具有代扣、 代收及代缴义务时,发行人将及时履行代扣、代收及代缴义务,以消除税务机关 因此对发行人处罚的风险。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 2-3-1-7 补充法律意见 的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新增期内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未变更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期内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未变更过。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期内合并 营业收入为 29,054.33 万元,其中合并主营业务收入为 28,920.64 万元,占比超过 99%,发行人主营业务仍突出。 (三)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发 行人仍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从事其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 需的业务资质,且新增期内其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详见本补充意见正文之一、6)。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仍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变动 1、新增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安工大资产的董监高发生变动,具体如下: (1)截至报告期末,安工大资产的董监高: 董事 刘明、丁忠利、王锴、王小林、田继兵、刘绍兵、孙晓斌 监事 姚敏、钱年根、莫媛媛 孙晓斌(总经理)、朱英锁(副总经理)、施智奎(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赵勤(财务部负责人) (2)安工大资产上述董监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 的主要关联方 2-3-1-8 补充法律意见 2、新增期内,发行人持有其联营企业安泽环境股权比例由 20%变更为 6.67%。 3、报告期后,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郑杰配偶袁芷控制的其他企业欧珂易临(北 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发行人监事刘幸福不再担任爱拓环保能源(浙 江)有限公司董事。 注: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报告期末曾经具有《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意见所述关联情 形者(如该等期间内曾经担任安工大资产董监高者),以及在报告期后至今或在签署的相关协 议或安排生效后具有前述关联情形者,亦视同为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关联方。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关联方之间存 在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不包括非交易性关联往来): 1、关联销售 序 合同价额 新增期确认收入额 合同订立 关联客户 建设工程(项目) 标的 号 (万元) (万元) 时间 和县中车 和县乡镇污水处理厂(站) 设计、施工、设 1 (最终客户系和县住 15,952.40 244.00 2017-04 及配套管网工程 备销售及安装 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泽环境 埇桥区 2018 年农村饮水 2 (最终客户系宿州市 安全巩固提升 DBO 建设 设计和建设 16,912.85 249.41 2018-06 埇桥区水利局) 项目 设计、污水处理 五河中骐 五河县农村污水治理 PPP 设备、附属设备 3 (最终客户系五河县 23,363.17 835.92 2019-07 项目 及安装、调试、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安工程施工 注:上表中对和县中车、安泽环境、五河中骐关联销售的最终客户均非关联方。 2、关联担保(均系关联方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保证,不含发行人合 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各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 序 (最高)主债权额 保证合同/函 截至报告期末 关联保证人 担保权人 号 (万元) 签订时间 是否已消灭 1 王健、李明河 普邦担保 3,000.00 报告期前 否 王健、李明河、郑俊、郑杰、 2 当发担保 1,000.00 报告期前 否 刘光春、王爱斌 王健、李明河、郑俊、郑杰、 3 当发担保 800.00 2016-02 否 刘光春、王爱斌、兰萍 4 王健、李明河 安徽担保 3,000.00 2016-08 否 5 王健、郑杰 诚泰融租 3,000.00 2017---- 是 2-3-1-9 补充法律意见 序 (最高)主债权额 保证合同/函 截至报告期末 关联保证人 担保权人 号 (万元) 签订时间 是否已消灭 徽商银行 6 王健、李明河 马鞍山 2,230.00 2017-11 否 开发区支行 王健、李明河、郑俊、郑杰、 7 当发担保 1,800.00 2018-05 否 刘光春、王爱斌 8 王健、李明河 马鞍山行 1,800.00 2018-06 否 9 王健、李明河 皖投担保 1,000.00 2019-02 是 王健、李明河、郑杰、王爱 10 海通恒信 3,000.00 2019-03 否 斌、刘光春 徽商银行 王健、李明河、郑杰、王爱 11 马鞍山 400.00 2019-04 否 斌 开发区支行 王健、李明河、郑俊、郑杰、 12 当发担保 1,500.00 2019-06 否 刘光春、王爱斌 13 王健、李明河 皖投担保 500.00 2019-08 是 中信银行 14 王健、李明河 5,000.00 2019-08 否 马鞍山分行 王健、李明河、郑俊、郑杰、 15 马鞍山行 2,000.00 2019-08 否 刘光春、王爱斌 16 王健、李明河 普邦担保 2,000.00 2019-12 否 中国银行 17 王健、李明河 1,000.00 2019-12 否 马鞍山分行 18 王健、李明河 皖投担保 1,000.00 2020-03 否 3、关联租赁 承租人 出租人 房屋坐落 承租面积(m2) 年租金(元) 租赁期 自 2019-01-01 丰盈管理 发行人 马鞍山市开发区梅山路 409 号 12 3,120 至 2020-12-31 4、董监高报酬 发行人新增期内向其董监高支付的报酬总额为 221.84 万元(含发行人为其董 监高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行人已相应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计 2020 年度重大关联交易议案),独立董事 已相应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具有公允性。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3-1-10 补充法律意见 (一)知识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9 月,对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一种用于上向流 曝气生物滤池工艺的降水位反冲洗方法”(专利号:ZL201510169267.8)提出的无 效宣告请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受理,该等专利及相应的 关键部件或子系统“降水位反冲洗系统”存在与清泉公司的纠纷。经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截至目前,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专利权,并将该等权利状态及相应的 关键部件或子系统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合法披露,不构成对其他公司发明专 利权的侵犯;该等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低,该等事项不构成对发行人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二)特许经营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特许经营项目中的 PPP 项目已纳入 财政部全国 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其中当涂县污水处理站及其配套管网 PPP 项目已于 2016 年纳入该项目库,2019 年 11 月该项目被作为“当涂县城镇污水处 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一期 PPP 项目”的存量部分重新入库,故 2020 年 1 月该项目主 动退库,但截至目前发行人(当涂华骐)仍合法拥有相应的特许经营权。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 建设工程(项目) 业务类型 标的(物) 价额(万元) 订立时间 马鞍山华骐 2018-05 马鞍山城镇南部污水处 2019-04 1 (最终客户系 水环境治理工程 设计、施工 13,355.79 理厂扩建工程 BOT 项目 2019-07 经开建投) 2019-11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 沈阳仙女河污水处理厂 2 水处理产品销售 滤料 3,223.42 2018-09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提标升级改造工程 上海水业设计工程有 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 工艺设备、电气及 2019-04 3 限公司、上海建工四 公司滨江水厂二期 45 万 水环境治理工程 自控专业设备及安 15,600.00 2019-07 建集团有限公司 吨/日扩建工程项目 装、施工 2020-06 设计、污水处理设 五河中骐 五河县农村污水治理 备、附属设备及安 4 (最终客户系五河县 水环境治理工程 23,363.17 2019-07 PPP 项目 装、调试、建安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程施工 2-3-1-11 补充法律意见 序号 客户 建设工程(项目) 业务类型 标的(物) 价额(万元) 订立时间 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 五河县农村污水治理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 5 水处理产品销售 5,146.59 2019-07 限公司 PPP 项目 施及附属设备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南淝河流域应急 根据污水处 6 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 污水处理服务 应急污水处理服务 2019-09 污水处理服务项目 理量计算 室 宜兴华骐 宜兴市丁蜀污水处理厂 2019-09 7 (最终客户系宜兴市 水环境治理工程 设计、施工 6,736.40 三期扩建及提标工程 2019-10 水务管理处) 含山水环境 含山经济开发区东区污 (最终客户系 水处理厂(一期)及西区 2019-09 8 水环境治理工程 设计、施工 5,244.89 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 污水处理厂(一期)PPP 2019-10 管理委员会) 项目 技改工程建安工程 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 五河县农村污水治理 2019-10 9 水环境治理工程 施工、设备供货及 5,127.00 限公司 PPP 项目 2020-06 部分设计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 硝化/反硝化滤池 10 嘉善县东部污水处理厂 水环境治理工程 1,113.50 2019-12 技股份有限公司 设备及技术服务 浙江碧水源环境科技 义乌高新区苏福水厂工 11 水处理产品销售 曝气生物滤池设备 602.50 2020-06 有限公司 程 2、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情况如下(不含就本次发行上市与证券服务机构订立者): 序号 供应商 建设工程(项目) 采购类型 标的(物) 价额(万元) 订立时间 埇桥区 2018 年农村饮水 安徽易航公路工程 1 安全巩固提升 DBO 建设 工程(劳务) 施工 3,200.00 2018-06 有限公司 项目 埇桥区 2018 年农村饮水 安徽永高塑业发展 根据实际收、 2 安全巩固提升 DBO 建设 材料 PE 管材、管件 2018-08 有限公司 发量结算 项目 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 广东卓信环境科技 臭氧接触池、臭氧 3 公司滨江水厂二期 45 万 材料 1,180.00 2019-06 股份有限公司 制备间内设备 吨/日扩建工程项目 土建工程施工及装 马鞍山新立建设有 马鞍山城镇南部污水处 4 工程(劳务) 饰、水电、消防安 3,600.00 2019-07 限公司 理厂扩建工程 BOT 项目 装 安徽合坤建材有限 以现场实收 5 — 材料 管材、胶圈 2019-09 公司 数量结算 安徽荣景管材科技 以现场实收 6 — 材料 管材、胶圈 2019-09 有限公司 数量结算 污泥脱水系统间设 无锡市通用机械厂 7 — 材料 备、虹吸桁车式吸 1,180.00 2019-12 有限公司 泥机、浓缩机 含山经济开发区东区污 江苏金博亚环保设 水处理厂(一期)及西 工艺设备、仪表、 8 材料 2,320.85 2020-02 备有限公司 区污水处理厂(一期) 电气自控设备等 PPP 项目 2-3-1-12 补充法律意见 序号 供应商 建设工程(项目) 采购类型 标的(物) 价额(万元) 订立时间 南京弘正建设发展 宜兴市丁蜀污水处理厂 9 工程(劳务) 土建工程施工 2,229.24 2020-04 有限公司 三期扩建及提标工程 3、重大借款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 情况如下: 序 授信数额 授信期限 借款数额 借款期限 借款人 贷款单位 担保 反担保 号 (万元) 至 (万元) 至 1、五河华骐特许经营权项下 收费权(应收账款)质押 2、五河华骐 4 项房产抵押 3、五河华骐土地使用权抵押 4、五河华骐蝶阀设备等设备 中国银行 1 发行人 — — 3,000.00 2022-09 安徽担保保证 抵押 马鞍山分行 5、王健、李明河保证 6、江东控股保证(润佑水务 以其博望东区污水处理厂特 许经营权项下收费权向江东 控股提供反担保) 中国银行 1、王健、李明河保证 2 发行人 — — 1,000.00 2020-12 马鞍山分行 2、普邦担保保证 1、五河华骐保证 王健、李明河保证 兴业银行 2、普邦担保保证 3 发行人 9,000.00 2021-04 999.00 2020-12 马鞍山分行 3、发行人应收账款保 证 400.00 2021-03 1、发行人 2,000 万元应收账 交通银行 皖投担保保证金质押、 4 发行人 1,000.00 2021-03 款质押 马鞍山分行 600.00 2021-04 保证 2、王健、李明河保证 1,000.00 2020-09 1、发行人 9,628 万元应 中信银行 收账款(保证金账户) 5 发行人 5,000.00 2020-09 — 马鞍山分行 500.00 2020-09 质押 2、王健、李明河保证 徽商银行 900.00 2020-10 1、发行人 3 项房产、2 6 发行人 马鞍山 11,700.00 2022-10 项土地使用权抵押 — 开发区支行 300.00 2020-11 2、王健、李明河保证 徽商银行 马鞍山 王健、李明河、郑杰、 7 发行人 开发区支行 — — 400.00 2022-04 — 王爱斌、朱晓燕保证 (江东金融 委托) 1,000.00 2020-07 1、当发担保保证金质 王健、李明河、郑俊、郑杰、 8 发行人 马鞍山行 — — 押、保证 刘光春、王爱斌、朱晓燕、 500.00 2020-07 2、王健、李明河保证 费煜青、兰萍保证 工商银行 9 发行人 马鞍山团结 — — 3,000.00 2021-04 — — 广场支行 宜兴 宁波银行 10 — — 3,500.00 2025-11 发行人保证 — 华骐 无锡分行 润佑 1、润佑水务特许经营 11 马鞍山行 — — 2,000.00 2029-08 — 水务 权项下收费权(应收账 2-3-1-13 补充法律意见 序 授信数额 授信期限 借款数额 借款期限 借款人 贷款单位 担保 反担保 号 (万元) 至 (万元) 至 款)质押 2、发行人、王健、李 明河、郑俊、郑杰、刘 光春、王爱斌保证 1、发行人 1 项土地使 1、发行人、润佑水务、王健、 和县 中国银行 用权抵押 李明河保证 12 — — 3,000.00 2025-12 华骐 马鞍山分行 2、普邦担保保证 2、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 3、发行人保证金质押 任公司保证 — — 2,424.23 2020-09 1、当涂华骐特许经营 当涂 浦发银行 协 议 项 下 应 收账 款 质 13 — 华骐 马鞍山支行 3,300.00 2018-07 414.34 2021-06 押 2、发行人保证 900.00 2029-04 1、含山华骐特许经营 含山 徽商银行 协 议 项 下 应 收账 款 质 14 — — 4,000.00 2029-05 — 华骐 马鞍山分行 押 2,300.00 2029-05 2、发行人保证 1、马鞍山华骐特许经 工商银行 马鞍山 营 协 议 项 下 应收 账 款 15 马鞍山团结 — — 8,996.00 2038-12 — 华骐 质押 广场支行 2、发行人保证 1、含山水环境特许经 含山 浦发银行 营 协 议 项 下 应收 账 款 16 — — 4,000.00 2036-04 — 水环境 马鞍山支行 质押 2、发行人保证 注:新增期内,发行人与浦发银行无锡分行订立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其约定的主债权(主债务人为宜 兴华骐)确定期间为 2020 年 5 月 29 日至 2021 年 5 月 29 日。 此外,《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的《地方性国债使用协议》截至报告期末亦正 在履行。 4、重大票据/保函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票据/保函 合同情况如下: 序 业务办理 授信数额 授信期限 数额 (最终) 业务 担保 号 单位 (万元) 至 (万元) 有效期至 1、发行人 7 项房产、1 开立保函/ 项土地使用权抵押 浦发银行 备用信用 1 2,500.00 2020-07 — — 2、和县华骐、五河华骐 马鞍山支行 证、银行 保证 承兑汇票 3、发行人保证金质押 中信银行 最高 发行人票据(保证金)质 2 5,000.00 2020-09 票据池 2020-07 马鞍山分行 3,000.00 押 注:上表第 2 项之授信协议即本补充意见正文之五、(一)项下 3 第 5 项之授信协议,其担保信息未重复 列入上表。 2-3-1-14 补充法律意见 5、重大融资租赁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融资租赁 合同(售后回租)情况如下: 购买成本 出租人 租赁物 租金 租赁期限 担保 (万元) 1、发行人 1 项应收账款质押 污泥脱水 2、五河华骐、当涂华骐保证 总 3,261.12 万元 海通恒信 系统设备 3,000 36 个月 3、王健、李明河、郑杰、王 (浮动) 等设备 爱斌、刘光春、朱晓燕、姜鹏 保证 除上述重大合同外,《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污 水处理投资运营合同(即特许经营协议)情况未发生变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 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不涉及合同当事主体变更为发行人问题,其履行不存在 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 之间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意见正文之五、 (二)]。 (四)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4-6 月内,发行人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会议、2 次董 事会会议、1 次监事会会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发行人董事刘绍兵已不再担任马鞍山市华冶材 料压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安徽工业大学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发行人监事 刘幸福已不再担任爱拓环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董事。 2-3-1-15 补充法律意见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内,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动。 (二)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新增期内就主要税种享受以下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根据黄冈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感谢信》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期 内享受将废水应急移动强化消毒与病毒传播控制装备直接向该院无偿捐赠用于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之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税务手续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内,和县华骐、当涂华骐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 70%即征即退之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 务局 2017 年 7 月 20 日向发行人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734000137)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期内享受减按 15%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之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税务手续文件、发票(污水处理服务费付款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新增期内,润佑水务、和县华骐、当涂华骐、含山华骐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 目的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之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期内享受上述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期内享受 以下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 2-3-1-16 补充法律意见 序号 补贴对象 补贴名称 金额(元) 决定主体 依据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皖人社明电〔2020〕26 号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 年中小微企业 1 发行人 183,930.00 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皖就〔2020〕6 号 失业保险费返还 《关于 2020 年市级企业失 业保险费返还名单的公示》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 付 已发放中小微企业失业 保 险费返还差额的公示》 中国共产党马鞍山市委员会 马发〔2018〕5 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支持企业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政秘〔2020〕3 号 2 发行人 750,000.00 自主创新政策奖励 马科〔2020〕4 号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拟兑现第一批次 市 科技政策扶持资金的公示》 科学技术部 国科发专〔2017〕145 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科教〔2017〕74 号 财政部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3 发行人 409,000.00 环境保护部 任务经费 环科技函〔2017〕268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课 南京大学 题子课题任务合同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增期内享受上述主要财政补贴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新增期内依法纳税 根据有权税务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根据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期 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新增期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3-1-17 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 增期内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新增期内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 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目前,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存在以下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第一审 第一审 受理法院 立案时间 案由 已作出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目前状态 原告 被告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 04 寿县自来 建设工程 民终 936 号判决: 发行人 水 有 限 责 寿县人民法院 2019-06 施工合同 1、撤销(2019)皖 0422 民初 2757 号判 发回重审 任公司 纠纷 决; 2、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上述重大诉讼案件由发行人作为第一审原告,系发行人主张权利。本所律师 认为,该等重大诉讼案件是发行人在其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不会对发行 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十三、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补充意见所披露的上述变动事项不影响《法律 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意见一》项下总体结论性意见;截至目前,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仍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发行上市尚需依法经深交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审核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 本补充意见正本四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2-3-1-18 补充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 ________ 朱振武 ________ ______ 谢发友 ________ ______ 刘晓蕤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年 月 日